(六)全縣扶貧開發和移民信訪接待、處理、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有關社會穩定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和移民安置、後期扶持政策宣傳工作。
(七)承擔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兩項資金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制定全縣兩項資金項目(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三州開發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縣兩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責任。
(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以工代賑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制定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縣以工代賑資金、項目的管理責任。
(十)承擔縣人民政府公布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鄉城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訂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組織、公文處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效能建設、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人事、綜合治理、目標考核、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後勤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同時擬訂本部門管理的扶貧、移民、兩資、以工代賑資金年度計畫,擬訂扶貧、移民、兩資、以工代賑資金財務制度、核算方法,負責扶貧、移民、兩資、以工代賑資金核算、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縣扶貧、移民、兩資、以工代賑工作統計監測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扶貧、移民、兩資、以工代賑資金和項目的審核、評估及對外委託、實施等過程實施監督。
(二)扶貧項目規劃股
擬訂扶貧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宣傳、信息公開和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扶貧信訪接待、辦轉、調查回復、督查督辦、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縣扶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扶貧管理制度、工作程式、項目實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扶貧項目績效考評;負責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的跟蹤和督辦;監督全縣扶貧項目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全縣扶貧資金的審計。建立貧困人口識別機制和管理辦法,編制扶貧開發規劃,管理扶貧開發項目庫;承擔全縣扶貧開發計畫、資金和項目管理。承擔縣外機構或組織在縣定點扶貧和扶貧協作工作;擬定定點扶貧、對口幫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扶貧,聯繫縣級扶貧社團組織;指導扶貧工作國際交流合作和項目的實施。承擔特殊地區扶貧開發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扶貧區、水庫淹沒區扶貧開發工作,監督、管理、實施貧困地區防災減災、災後重建工作。
(三)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股
擬訂移民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宣傳、信息公開和法規政策培訓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移民信訪接待、辦轉、調查回復、督查督辦、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縣移民有關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移民管理制度、工作程式、項目實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移民項目績效考評;負責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的跟蹤和督辦;監督全縣移民項目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全縣移民資金的審計,指導各類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各階段移民專題設計報告;擬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概算細化分解方案和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承擔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綜合監理;組織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
(四)兩項資金管理股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兩項資金管理制度、工作程式、項目實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兩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監督全縣兩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全縣兩項資金的審計負責兩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評估、審核、申報、下達和監管工作;負責兩項資金績效評估考核;負責兩項資金項目成果的宣傳;負責兩項資金各項報表的統計工作;指導各鄉鎮兩資業務工作。
(五)以工代賑股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以工代賑管理制度、工作程式、項目實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以工代賑項目績效考評;負責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的跟蹤和督辦;監督全縣以工代賑項目和資金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全縣以工代賑資金的審計,擬訂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以工代賑年度計畫項目的審查、篩選、立項、申報、下達和檢查驗收;指導各鄉鎮以工代賑具體業務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各項報表的統計和成果宣傳。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鄉城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鄉城縣兩項資金和以工代賑辦公室)1名,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2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按鄉委組乾〔2006〕41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