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的宗旨是: 在國家憲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風尚規定的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建設社會主義三個文明、積極參與構建文明社會、和諧社會。普及提高全市青少年文字書寫水平、增進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發展書法、文化事業。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接受鄂爾多斯市文化局的業務指導和鄂爾多斯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

英 譯:Ordos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for Youth

縮 寫:OCAY

第二條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振興發展傳統文化、書法事業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的宗旨是: 在國家憲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風尚規定的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建設社會主義三個文明、積極參與構建文明社會、和諧社會。普及提高全市青少年文字書寫水平、增進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發展書法、文化事業。

第四條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接受鄂爾多斯市文化局的業務指導和鄂爾多斯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萊茵東郡5號樓101底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的業務範圍:

①組織開展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②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評審和人才培養。

③ 組織舉辦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與展覽;

④組織代表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⑤組織開展全市書法書法教學工作者職稱評定、全市青少年書法考級;

⑥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⑦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熱愛書法事業、積極參與書法活動,其作品在區級以上書法團體舉辦的展、賽中展出或入選,或作品、專論在區級以上專業性報刊上刊出者;在開展書法活動,培養人才方面成績突出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 擁護本會的章程;

②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③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創作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①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②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③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④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①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本會的活動;

③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④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⑤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⑥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① 執行本會的決議;

②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③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④按規定交納會費;

⑤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⑥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①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②選舉和罷免理事;

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④決定終止事宜;

⑤ 選舉法定代表人;

⑥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②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擔任常務理事)、理事會委員;

③ 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④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⑦決定名譽主席、顧問、藝術指導的聘任;

⑧決定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

⑨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⑩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⑪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③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

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⑦ 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超齡等原因,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①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② 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④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②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③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秘書長會議決定;

④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⑤決定各書體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設定和負責人的任命。

⑥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①會費;

②捐贈;

③政府資助;

④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⑤利息

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001財`1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鄂爾多斯市青少年書法協會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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