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證明

也可稱作邏輯論證。邏輯論證就是用一個或一些已知為真的命題確定另一命題真實性或虛假性的思維過程,它包括證明和反駁。這是廣義上的邏輯論證定義。狹義上的邏輯論證即邏輯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證明作如下分類: 根據證明所運用的推理形式的不同,邏輯證明可分為:演繹證明、歸納證明、類比證明;根據證明者在證明論題時,是否由論據直接過渡到論題,可將證明分為: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一、演繹證明、歸納證明與類比證明

(一)演繹證明

演繹證明就是運用演繹推理形式的證明。其特點是:它的論據往往是一般原理,而論題往往是反映與一般原理有關的特殊場合的命題。

(二)歸納證明

歸納證明就是運用歸納推理形式作為論證方式的證明。其特點是:用一些特殊性的命題來證明一般性的道理。

(三)類比證明

類比證明就是運用類比推理形式作為論證方式所進行的證明。這種方法的特點是把兩種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屬性的事物進行比較,用一個事物具有某屬性來說明另一個事物也應具有該屬性,從而確立論題的真實性。

二、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1.直接證明

直接證明就是由論據按照推理規則直接推出論題的證明。其特點是:從論題出發,為論題的真實性直接提供證明理由。直接證明是最常見的證明方法。

2.間接證明

間接證明就是通過確定其他命題的虛假來確定論題真實性的證明,就是說,用這種證明方法證明的論題不是由論據按照推理規則直接推得,而是通過間接的方法得到證明的。間接證明分為反證法和選言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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