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親

bì qīn ㄅㄧˋ ㄑㄧㄣ 避親(避親) 
(1).謂因有親戚關係而不施及其身。《魏書·世祖紀下》:“功者賞不遺賊,罪者刑不避親,雖寵愛之,終不虧法。”《隋書·房彥謙傳》:“未有罰則避親,賞則遺賤者也。”
(2). 唐 宋 以後封建社會的考試授官制度,因避嫌疑,凡有屬關係者不能同地做官,如果已在同地則職位較低者改官他地。 唐 孫逖 《授張博濟戶部員外郎制》:“時宰避親,良才久滯。” 宋 曾鞏 《亳州謝到任表》:“身方督作,匪懈於服勞;法有避親,遽蒙於易地。”《金史·選舉志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清史稿·選舉志四》:“此則舉不避親,其破除成例又如此。”
(3).指因避親戚關係的嫌疑而不參與其事。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三:“我 盛清明 內不避親,外不避仇,好就說好,不好歸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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