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一、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我縣城鎮規劃區內所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
二、縣環保局負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污水處理後的出水水質進行監督管理。
三、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四、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按用水量每噸0.30元徵收。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民政局核准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人員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按用水量每噸0.10元徵收。
五、城鎮污水處理費由道真自治縣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自備供水單位的污水處理費由縣城管局負責徵收。自備供水單位未安裝排污水計量裝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徵收污水處理費;安裝排污水計量裝置的,按計量徵收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按每噸0.30元徵收。
六、企業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無論是否經過處理和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均應交納污水處理費。
七、污水處理費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等財務管理規定,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專戶。
八、徵收的城鎮污水處理費收入中集中5%上交省財政。
九、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城管局應按照國家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編制城鎮污水處理費年度收支計畫,報縣財政局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城鎮污水處理費每年使用額應不低於收入的70%。縣財政局應根據縣城管局編制的污水處理費年度收支計畫及其完成進度核發支出。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在沒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之前,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作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資金。
十、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依法實施監督。
十一、用水單位和個人(含自備供水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每超過1天加收應繳納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達3個月仍未繳納者,供水企業(代徵收單位)可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或取水。
十二、收取污水處理費後,對排水環節的收費要進行全面清理,取消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排放污水費、建設性基金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十三、物價、城管、財政、環保、水利部門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切實做好污水處理費的收取、管理工作,促進城鎮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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