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通行

過境通行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的術語。 指外國船舶和飛機自由地(不僅是“無害地”)通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是完全處在沿岸國的領海範圍以內),由公海的一個海域或一個專屬經濟區到公海的另一個海域或另一個專屬經濟區的航行。 (2)避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施加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包含的國際法原則;

過境通行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的術語。指外國船舶和飛機自由地(不僅是“無害地”)通過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是完全處在沿岸國的領海範圍以內),由公海的一個海域或一個專屬經濟區到公海的另一個海域或另一個專屬經濟區的航行。但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大陸和該國的一個島嶼所形成,而在該島嶼向海峽方面有一條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同樣便利的航路可用,則不得在該海峽作此種航行。
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通行權時,必須:
(1)毫不遲延地駛經或飛越海峽;
(2)避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施加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包含的國際法原則;
(3)避免作以通常方式進行不間斷地和迅速地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因不可抗力,因遇難或為拯救遇難時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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