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家庭

農民家庭

農村中以血緣和婚姻關係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層的社會單位。既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又是一個獨立的生活單位。農戶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同農民一起出現的,並隨著社會的變革,改變著經濟性質和社會地位。作為一個生產單位的農戶,一般是以自有或租入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依靠家庭成員的勞動或僱傭勞動進行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農戶的經濟性質與社會地位,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有所不同。

概述

農戶
農村中以血緣婚姻關係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層社會單位。既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又是一個獨立的生活單位。農戶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同農民一起出現的,並隨著社會的變革,改變著經濟性質和社會地位。作為一個生產單位的農戶,一般是以自有或租入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依靠家庭成員的勞動或僱傭勞動進行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農戶的經濟性質與社會地位,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有所不同。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初期,農戶一般是個體農戶,這種個體農戶在小塊土地上進行經營,家長(即戶主)居主宰地位,家庭成員按年齡、性別形成自然勞動分工;經營規模狹小,生產技術落後;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家庭自身消費的需要,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經濟。個體農民經濟在奴隸社會就已存在,在整個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初期是農業中的主要經濟形式。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大批中小農戶因為無力抗禦自然災害和承擔債務,或者破產,或者只能勉強維持,少數生產條件較好的則發展成為資本主義性質的農場。到了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社會,即使是中小農戶也不是自給自足的,他們一般都分別從事某一項專業化的商品農產品生產,甚至連他們自己的消費品也大部分從市場上購買。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中,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的農戶,按其經營的範圍和非農業收入的比重,可劃分為專業農戶和兼業農戶。前者以務農為主,後者既務農又兼營其他行業,並且往往以非農業收入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農村中都是個體農民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經過農業合作化,個體農戶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而成為合作社的社員。這時,作為個體經濟的農戶已為數極少,但以血緣和婚姻關係為基礎組成的農戶依然存在,農戶雖然還有自留地和家庭副業,但已不再是一個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推行農村改革,農村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農戶又成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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