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

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

央行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指導利率,信用社有權根據借款人情況對貸款利率進行上浮或下調。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係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

基本信息

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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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畫。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畫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農村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範、有效的檔案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的50%。

8、農村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 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民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運作。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並持續至今。

貸款利率

單位:年利率%
項目 2012-07-06調整後利率
一、各項商業貸款
六個月以內(含) 5.60
六個月至一年(含) 6.00
一至三年(含) 6.15
三至五年(含) 6.40
五年以上 6.55
貼現 以再貼現利率為下限加點確定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012-07-06調整後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 4.00
五年以上 4.50

貸款種類

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擔保劃分
1、信用貸款,是只有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2、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是指按《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如個人住房貸款和汽車消費貸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車做抵押發放的擔保貸款。
用途劃分
主要有農村工商貸款、消費貸款、助學貸款、不動產貸款、農戶貸款、農村經濟組織貸款及其他貸款等。

利率上限

法定利率
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
基準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基準利率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契約利率
貸款人根據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同謀範圍,經與借款人共同商定,並在借款契約中載明的某一筆具體貸款的利率。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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