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精神,切實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精神,切實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以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

本辦法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近親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按軍屬對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法律援助人員培訓、工作考評通報等機制,共同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軍事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條 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事項外,軍人軍屬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予優撫待遇的;

(二)涉及軍人婚姻家庭糾紛的;

(三)因醫療、交通、工傷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四)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宅基地糾紛以及保險賠付的。

第六條 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軍人軍屬身份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第七條 下列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一)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

(二)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

(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

第八條 軍人軍屬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或者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也可以由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受理。

第九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最佳化辦理程式,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指派。對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後補充材料、補辦手續。對傷病殘等特殊困難的軍人軍屬,實行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便利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網上辦理。

法律援助機構對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軍隊有關部門。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軍隊有關部門協助的,軍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條件的可以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託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鄉(鎮)人武部、營連級以下部隊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二)有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有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有規範的工作制度;

(五)有統一的標識及公示欄。

第十三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接受軍人軍屬的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轉交有權辦理的法律援助機構;

(二)開展軍人軍屬法治宣傳教育;

(三)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

(四)辦理簡單的非訴訟法律援助事項;

(五)收集、分析和報送軍人軍屬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在接待場所和相關網站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以及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條件、程式、申請材料目錄等信息。

第十五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建立軍人軍屬來函、來電來訪諮詢事項登記制度。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程式,指導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對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應當告知有關規定,指引當事人尋求其他解決渠道。

第十六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向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和所駐軍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及時報告工作,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安排本機構人員或者指派律師到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二)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落實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導、檢查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總結推廣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經驗,組織宣傳相關政策制度和先進典型;

(五)組織軍地法律援助人員學習交流、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把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絡點人員培訓工作納入當地法律援助業務培訓規劃。軍隊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應當為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絡點人員參加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軍隊法律顧問處與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律師事務所可以開展業務研究、辦案交流等活動,提高軍人軍屬法律援助隊伍業務素質。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協調地方財政部門,推動將軍人軍屬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加大經費投入。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專門用於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會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募集社會資金,支持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日常辦公所需經費納入單位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考評機制。考評結果應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法務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近日聯合印發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三條,對國發[2014]3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予以細化,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於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014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對軍人軍屬法律援助範圍、服務方式方法、軍地雙方銜接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等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制度。軍地各級認真貫徹落實,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積極拓寬申請渠道,最佳化辦案程式,強化質量管理;

《辦法》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國發[2014]37號檔案實施一年多來各地探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對有關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範。有利於落實軍地雙方工作責任,有利於提高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地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辦法》界定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對象範圍,明確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和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材料,明確了免予經濟困難審查人員範圍,確定了在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中有關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軍地雙方聯繫的重要紐帶,《辦法》規定了工作站設定方式,成立工作站應當具備的辦公設施、人員、經費、制度、標識等五個方面的條件,工作站職責範圍和有關信息公示、來函來電來訪登記義務等。

《辦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近日,法務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印發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部門”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出台《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五位一體”建設、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等重大戰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要求,2014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以下簡稱《意見》),健全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制度。2015年5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6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中辦發〔2015〕37號檔案印發了《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對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兩個”《意見》實施以來,軍地認真貫徹落實,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共有19個省(區市)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與省(區市)政府、省軍區政治部與省司法廳聯合出台了實施意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為廣大官兵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各地放寬經濟困難條件,降低軍人軍屬法律援助門檻,把與軍人軍屬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服務網路,為軍人軍屬尋求法律幫助提供便利,截至去年底,各地法律援助機依託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人民武裝部建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2914個,較上年增長209%。積極為軍人軍屬提供形式多樣的法律援助服務,建立軍人軍屬維權“綠色通道”,簡化受理審查程式,優質快捷辦理;向符合條件的軍人軍屬發放“法律援助卡”,對持卡人免予經濟困難審查;貼近基層官兵,安排律師到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做好接待諮詢服務。通過法律服務專線、QQ、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時為官兵答疑解惑;適時組織開展“法律援助進軍營”、“送法下基層”活動,通過發放法治宣傳資料、講法治課、解答法律諮詢等方式與官兵面對面交流,向他們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治意識。兩年來,軍地雙方共組織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9600餘件,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解答軍人軍屬法律諮詢25666人次。軍地建立信息通報、官兵法律服務需求分析研判、軍地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強軍民融合推動工作落實,有力維護了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由於《意見》立足巨觀政策指引,一些規定相對原則,涉及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對象範圍、案件辦理程式、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條件、職責任務以及軍地雙方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等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同時,這次軍隊改革調整組建了新的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軍隊法律援助工作體制機制、組織結構和力量構成發生新的變化,迫切需要通過制定《辦法》細化有關規定,提高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水平。《辦法》的出台,適應了國家司法體制改革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適應了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戰略需要,契合了軍隊建設、改革和軍事鬥爭準備實際,有利於落實軍地相關部門工作責任,密切雙方協作配合,增強工作實效;有利於增強廣大軍人軍屬責任擔當意識、激發投身強國興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於促進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制度落地生根。對於健全軍隊和地方統籌協調、需求對接、法律援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機制,完善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時,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注重與相關政策相銜接。《辦法》的各項規定與國發〔2014〕37號檔案精神一脈相承,如將該檔案關於軍人軍屬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免予經濟困難審查軍人軍屬對象的規定列入其中,與其他方面規定互相對接、補充、配套,共同構成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保障。其次,注重總結實踐經驗。近年來特別是國發〔2014〕37號檔案實施以來,軍地雙方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法務部、原解放軍總政治部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創新,逐步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念和經驗做法,《辦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的新要求對有關工作予以統一規範。第三,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實踐中存在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對象範圍不一致、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不統一、軍地雙方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不順暢等問題。《辦法》體現問題導向,有的放矢,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界定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對象範圍。軍人是經憲法和兵役法確認的公民,享有法律賦予的特殊權利。《辦法》所稱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以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同時,明確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憲法、國防法規定了對軍人家屬的優待,《辦法》所稱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近親屬。同時,明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遺屬按軍屬對待。

二是明確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全體公民申請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一個最基本的案件範圍。國發〔2014〕37號檔案著眼於軍人軍屬的特殊屬性及所需的特殊保護,將軍人軍屬多發的涉及優撫待遇、婚姻家庭、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農村土地承包等幾類糾紛納入法律援助事項範圍。《辦法》再次明確該檔案關於軍人軍屬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的規定,旨在與軍人軍屬法律援助的申請、辦理等規定對接、配套,有利於軍地有關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正確把握各環節工作,更好地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三是規定了案件辦理程式方面的一些具體事項。包括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時應該提交的材料,申請時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的“三類人員”,申請渠道和申請受理機構,實行“三個優先”及遇特殊情況的要求,以及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等。

四是規定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定方式、成立條件、職責範圍及相關工作制度。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聯繫軍地雙方的橋樑和紐帶,對於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發揮著重要作用。《辦法》明確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聯絡點的幾種設定方式;明確了成立工作站應當具備的五項條件;明確了工作站五項職責。此外,對工作站建立信息公示、來信來函和來電來訪登記、工作報告等項制度均提出要求。

五是規定了軍地雙方銜接配合的各項制度。包括:工作站值班制度,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建立在軍隊系統,因工作站人員較少且多屬兼職,故對安排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律師到工作站值班提出要求。軍地聯席會議制度,軍地聯席會議是軍地雙方溝通和了解,加強合作,協商和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的重要平台,故規定了軍地聯席會議設定方式和五項工作職責。人員培訓與交流制度,開展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加強專業化的法律人才隊伍建設,故對軍地雙方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業務研究、辦案交流等提出要求。經費保障制度,經費是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故對軍地合力落實經費保障政策和設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等方面提出要求。工作考評制度,為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規定了對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實行考評。

問: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辦法》的出台,為新形勢下推動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創新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有力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把《辦法》的宣傳貫徹,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落細落小落實,促進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常態長效開展。一是營造濃厚氛圍。利用多種形式和渠道,廣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決策部署,宣傳《辦法》的內容,宣傳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中探索總結的好經驗好做法,宣傳表彰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二是加強軍民融合。貫徹落實《辦法》的任務很重,涉及軍地多個部門,需要黨委政府的重視關心,需要軍隊各級的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把軍地的優勢資源和意志力量凝聚起來,形成軍地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要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對本地區本單位存在的軍人軍屬涉法問題進行認真梳理,採取有力舉措,推動各項問題解決,最大限度滿足軍人軍屬法律援助需求,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軍人軍屬榮譽感自豪感。四是加強檢查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導和分類指導,把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作為考核法律援助機構年度工作、綜合評價法律援助人員和評選表彰先進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主動、措施不到位、組織不嚴密的單位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落實責任。

《辦法》是促進和規範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軍地各級各部門要匯聚智慧、群策群力,提升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效能。廣大官兵要將全部精力聚集到實現強軍目標、建設世界一流軍隊上來,堅決履行肩負的職責使命,以更加優異的成績回報黨、國家和人民的期望和重託。同時,廣大軍屬也要繼續發揚甘於犧牲、樂於奉獻的精神,更加堅定自覺地支持軍人工作,更加堅定自覺地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更加堅定自覺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以實際行動助推強軍興軍偉大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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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近日聯合印發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辦法共二十三條,對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提出了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措施辦法。

2014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37號), 對軍人軍屬法律援助範圍、服務方式方法、軍地雙方銜接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等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制度。《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總結長期以來特別是國發〔2014〕37號檔案實施一年多來各地探索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對有關工作以制度化形式予以規範,有利於落實軍地雙方工作責任,提高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水平,更好地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是司法行政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的重要任務,也是實現軍民融合發展的重要內容。《辦法》確定了軍地雙方協作配合原則,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辦法》界定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對象範圍,明確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和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材料,明確了免予經濟困難審查人員範圍,確定了在辦理軍人軍屬法律援助案件中有關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軍地雙方聯繫的重要紐帶,《辦法》規定了工作站設定方式,成立工作站應當具備的辦公設施、人員、經費、制度、標識等五個方面的條件,工作站職責範圍和有關信息公示、來函來電來訪登記義務等。

為健全軍隊和地方統籌協調、需求對接、法律援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機制,《辦法》對建立工作站工作報告制度及律師值班制度、軍地聯席會議制度、人員培訓與工作交流制度、經費保障制度、工作考評制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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