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 115 號

《東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 長 李毓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東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健全擁軍優屬工作規劃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並作為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的內容,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紮實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把愛國擁軍宣傳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全民國防教育體系,充分利用電視、廣播、信息網路等宣傳媒介,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宣傳報導擁軍優屬先進典型事跡,培育擁軍優屬良好氛圍和社會新風尚。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切實保障駐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支持和配合駐軍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從技術、信息、物資、資金等方面支持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協助部隊加快後勤社會化改革,改善駐軍工作、生活和訓練條件。對部隊戰備、訓練、建設等所需用地,國土、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簡化手續,及時辦理審批。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和智力擁軍等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關心和支持軍休所、軍供站、光榮院建設,扶持優撫對象創業和就業。
第七條 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施工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者毀壞軍事設施。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軍隊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不論以何種方式投資興建和管理的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軍隊車輛一律免費停放。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必須遵照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檔案規定,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軍士、轉業軍士、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駐軍隨軍家屬或者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得制定違反上級規定的安置政策。
第十條 計畫分配到市、鎮(街道)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市、鎮(街道)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含津貼、補貼以及其他生活待遇)。
前款規定適用於2001年1月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十一條 擔任團級行政職務、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獲一等功獎勵、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參加接收安置的統一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
第十二條 隨軍前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正式幹部職工的駐軍隨軍家屬或者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且隨軍後將戶口遷入東莞的,本人可以選擇安置就業或者貨幣安置。選擇安置就業的,由市政府給予政策性安置,分配市屬單位和鎮(街道)安置就業的,原則上予以對口安排,暫未入編的,應當正常辦理工作調動和享受接收單位同等條件在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在編人員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住房補貼。分配鎮(街道)接收安置在鎮屬企業工作的,應當給予享受事業在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事業在編人員標準給予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住房補貼;選擇貨幣安置的,本人應當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市政府以後不再負責其就業安置。
已分配事業單位或財政全額供給單位就業的駐軍隨軍家屬或者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未入編的,在退休前由接收安置單位儘量安排入編,未能入編的,其退休待遇按接收單位同等條件在編人員的標準執行。
隨軍前為非公務員和非事業單位正式幹部職工的駐軍隨軍家屬或者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且隨軍後將戶口遷入東莞的,由市政府給予貨幣安置,按規定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金,本人應當通過自謀職業解決就業。本人在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之前,每年由市政府按當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每月發給生活補助金,至本人配偶從部隊轉業地方為止。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政策安排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駐軍隨軍家屬和本單位的軍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當在安排崗位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企業兼併、改制實行經濟性裁員中,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在下崗失業後,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本人確實不適應現崗位的,應當通過培訓再上崗或者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免費乘坐城巴、小巴、鎮內公汽,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城巴、小巴、鎮內公汽和跨鎮班車。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旅遊景點、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蹟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
第十五條 軍人子女及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入學,屬國小的在駐軍駐地和轉業安置地就近入學,屬國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片入學。對需要跨學區入學或者轉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照顧解決。軍人子女及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入學,免交轉學費、集資費和贊助費。
第十六條 符合本市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自願報名入讀職業技術院校,免費接受培訓。其中,免試入讀本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報名入讀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的,由民政、教育部門集中組織考前輔導,經全省統一考試後,按相關規定擇優錄取。戶籍在東莞的烈士子女報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基礎上,錄取分數線給予降低20分的優待;戶籍在東莞的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團級或以上領導職務幹部子女、被大軍區級或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基礎上,錄取分數線給予降低15分的優待;戶籍在東莞的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報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基礎上,錄取分數線給予降低10分的優待。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役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役後的下一學年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市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情況,把撫恤補助經費的支出列入每年度財政預算,建立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符合政策享受定恤定補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重點優撫對象,應當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對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各級政府應視情況發給臨時補助金,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當地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九條 對義務兵家屬,享受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孤老復員軍人,在鄉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一律實行民眾優待。優待標準應按《東莞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領取定恤定補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和“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老黨員)享受醫療優惠待遇。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按規定享受特約門診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軍士、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的副師級職務領導幹部到地方後的醫療待遇,享受本市副廳級醫療待遇。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軍隊離退休幹部、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本市有關醫療衛生單位就診時,憑有效證件免收門診掛號費,優先看病。醫院應當在服務視窗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模較大的車站、碼頭等公共性服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設立軍人優先視窗。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協調軍隊處理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支持駐軍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對當年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義務兵和軍士,由應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基層單位等組織人員到其家中報喜祝賀和慰問,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辦法按照《東莞市徵兵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為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分別張掛“光榮軍屬”和“光榮之家”門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定期走訪慰問駐軍部隊和優撫對象,徵求對擁軍優屬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完善擁軍優屬工作。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在提拔任用幹部時,對獲得省級單位以上表彰和獎勵的擁軍優屬先進個人,在與其他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提拔任用。
第二十七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部隊隨軍家屬。
對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部隊隨軍家屬的單位,由市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東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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