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貴坤

趙貴坤

趙貴坤,男,瑤族,1964年11月出生,廣西金秀人,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區黨校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縣長。 2016年8月24日,被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14日,涉嫌受賄犯罪開庭審理。 2016年12月,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7.07-1990.01 金秀縣農牧局農業技術推廣站技術員、局統計員

1990.01-1995.07 金秀縣農牧局秘書、工會主席,縣農業技術推廣站副站長

(其間:1993.08-1995.07廣西團校脫產大專班公關與文秘專業學習)

1995.07-1996.06 金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秘股股長

1996.06-1996.12 金秀縣桐木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1996.12-1997.09 金秀縣桐木鎮黨委委員、人民政府副鎮長(其間:1997.05-1997.07柳州地委黨校第八期中青班學習)

1997.09-1997.11 金秀縣忠良鄉黨委副書記(1997.08-1999.12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班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7.11-1999.02 金秀縣忠良鄉黨委副書記、人民政府鄉長(其間:1998.04-1998.06掛任玉林市容縣靈山鎮黨委副書記)

1999.02-2001.02 金秀縣忠良鄉黨委書記(其間:2000.05-2000.07 柳州地委黨校第十二期中青班學習)

2001.02-2002.02 金秀縣農業局局長

2002.02-2002.09 金秀縣農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2.09-2003.12 金秀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兼縣農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3.09-2003.11來賓市委黨校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3.12-2004.04 金秀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4.04-2004.07 金秀縣委副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兼)(其間:2004.05-2004.07廣西區黨校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07-2006.06 金秀縣委副書記(2004.09-2006.12廣西區黨校在職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6.06-2006.10 金秀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

2006.10-2016.04 廣西金秀縣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縣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8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趙貴坤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趙貴坤(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決定逮捕

2015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委原副書記、縣長趙貴坤(正處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5年1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委原副書記、縣長趙貴坤(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16年4月21日, 據廣西自治區紀委網站訊息,中共來賓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中共金秀縣委原副書記、縣長趙貴坤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趙貴坤在擔任金秀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情節嚴重;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

趙貴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趙貴坤開除黨籍處分,給予趙貴坤開除公職處分由來賓市監察局按程式辦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8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委原副書記、縣長趙貴坤(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來賓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貴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趙貴坤,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貴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開庭審理

2016年10月14日,廣西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原縣長趙貴坤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趙貴坤涉嫌受賄1000多萬元。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趙貴坤利用其擔任金秀縣委副書記、金秀瑤族自治縣縣長等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審批設計圖、撥付工程款、解決單位辦公經費以及調整職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個人和單位賄賂總計1004.308萬元。案發後,趙貴坤通過家屬退出贓款875.231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趙貴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依法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還認為,趙貴坤在紀委調查期間,除如實供述紀委已掌握的收受何某某價值48萬元的奧迪Q5越野車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組織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屬於坦白同種較重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趙貴坤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本案贓款已基本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獲刑

2016年12月,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趙貴坤涉嫌受賄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趙貴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趙貴坤在擔任金秀瑤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項目設計圖審批、工程款撥付、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趙貴坤本人或通過妻子收受16個相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88.298萬元。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貴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趙貴坤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大部分贓款,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終法院以被告人趙貴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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