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殊死以下詔

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 見徒免為庶民。 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徒免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後漢·光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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