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贛商聯合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簡介

贛州市贛商聯合會是經贛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原贛州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主管,由贛州贛州籍贛商發起、國內外贛州籍贛商組成的社團組織,成立於2008年11月14日,是江西省十一個設區市中最早的贛商組織。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贛州市贛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Ganzhou Commercial Union)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以贛州商人鄉情、友情為紐帶,廣泛聯絡海內外贛州籍贛商和各界人士開展文化與經濟交流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傳承客家精神,弘揚客家文化,加強贛州籍贛商交流,增進贛州籍贛商友情,凝聚贛州籍贛商力量,維護贛州籍贛商權益,建設美好新贛州。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贛州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招商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贛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贛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五樓(贊賢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傳承並發揚客家人歷史文化傳統和客家精神,充分融合現代商業理念,組織國際國內省內文化、經濟技術交流,開展各種形式的推介活動;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信息交流、聯誼贛商、發展贛州”為主要職責。
(二)創建贛州籍贛商群體誠信經營的合作平台,推動贛州籍贛商群體與政府及其他合法組織的溝通與合作,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及企業家提供事關企業發展及企業家隊伍建設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服務;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通融、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項目投資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企業知名度,加強會員與商會、商會之間、商會與當地政府部門之間的友好往來。
(四)提出促進贛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合理化建議,通過聯合會與政界、商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促進和加強企業與各地政府之間、會員企業之間在商貿和投資方面的合作關係;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來贛州投資發展,充分發揮聯合會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合作,為贛州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由國內外贛州商人自願加入本會的各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公民基本條件,熱愛祖國,熱愛贛州,遵紀守法,合法經營,認同贛州籍贛商文化,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海內外贛州商會組織、有一定實力的海內外贛州籍企業家和在贛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單位(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特邀會員。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參加聯合會的,可通過聯合會成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可成為聯合會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支持本會工作,接受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協助籌措活動資金;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知(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和本會,同意退會後給予除名,應交回會員證。(2)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延期六個月仍不交納本年度會費的,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通報,被除名的會員,在三年內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繳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日常領導工作;
(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領導本會各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
(九)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2人以內),並報理事會認可。
(十)接受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2人以內)的辭職,並報理事會認可。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臨時召集會議進行議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工作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和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處理其他重要日常事務;
(六)執行常務副會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書長,報會長審定後任命;
(四)提名、任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人選;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1人。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相同,但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本會的財務人員,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親近屬關係。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組織對本會的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在該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和開展活動。分會下屬各行業可以設立行業協會,並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分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特邀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第三十六條會員繳納會費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以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在本會經費中開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七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合法會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解散本會和終止本會會務活動。
第八章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職責概要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監事會依據章程履行職責
工作(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主持工作
會長的工作職責七個方面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九個方面
常務理事職責六個方面
秘書長職責十二個方面
辦公室主任職責七個方面
財務人員責任七個方面
聯絡部工作職責八個方面
宣傳部工作職責七個方面
特邀法律顧問職責七個方
面監事會職責五個方面

商會領導

贛州聯合會首屆理事會各級領導
榮譽會長:王平
名譽會長:王再興李平
會長:龔斌
監事會主席:陳風雷
常務副會長:吳龍斌、管飛、曾曉軍、謝朗明、馬禮斌、黃澤蘭、郭成珉、鄒申慧、許先達王金光、呂小紅、熊曉洪、曾華林謝瑞鴻

聯合會會員名單

盧德光 鍾瑞林 聶發慶 聶發慶 方學平 謝佐
魏盛晶 丁金財 羅明鑫 賴林伯 謝宜席 劉玉平
黎金平 黃新明 張銘賢 張銘賢 陳章榮 鄒 �
賴仁芳 鄭曉鋒 韓啟新 許海兵 朱兆周 溫成表
陳中東 顧慧君 徐志敏 曹人梁 周救進 葉紅華
黃邦祥 堯章樺 吳少政 邱國洲 蘇 敏 黃存清
高欽 郭德平 高欽國 王甫發 胡宗生 林傳麒
曾慶明 申 飛 馮 健 鍾瑞林 羅志紅 鍾利敏
郭惠勛 楊厚仙 肖世優 鍾宏 張北京 陳文通
葉昌友 劉贊東 曾憲清 李小胡 常青梅 健生平
吳澤友 郭志曉 易小平 鄧習才 廖先兵 黃淦嶸
湯炳文 曹南昌 賴澤鋒 盧衍新 張小衛 郭映
王金平 袁志標 王小平 萬春雷 黃譯瑩 鍾 鑫
廖永輝 樊文偉 張家福 曾小藝 朱振華 熊春根
高曉蓉 賴雪梅 張 波 謝 波 薛香 賴偉強
蔣慶金 黃振勝 黃 平 王征東 楊 劍 謝麗華
邱大成 胡金平 曾長發 盧偉崗 陳愛萍 李啟全
李暉明 李 龍 蔡啟峰 鄒 勇 劉東石 陳祥明
黃學相 劉翼清 曾 華 徐國興 曾清鎮 劉光清
吳明華 張齊平 張倫輝 肖仕貴 饒日榮 鍾遠東
郭發泮 黃水平 廖湛華 鄧萬德 王小萍 劉 鋼
張 建 曹志洪 廖正全 徐名忠 鍾宣芳 葉扶人
楊 清 賴慶桃 賴炳森 徐 超 賴暉林 鍾水洪
曾勇軍 陳志平 張小平 鍾小偉 葉發明 謝傳金
楊新華 凌聖堯 劉衛東 譚聰海 范忠民 劉蘭昕
賴佛金 梅流東 丁湖南 丁金連 劉新年 鍾建勝
李世鋒 鄧大仕 鄒育勤 鄒華榮 謝明� 黃 鋒
吳旭燦 李根銘 黃滿珠 陳由權 肖永福 劉家華
郭建明 王家棋 劉 翔 楊海軍 藍 東 文武發
戴國華 劉衍平 陳秀峰 王水英 張昌泉 黃水華
葉常峰 邱海兵 邱澤有 劉榮生 余德保 黃華生
彭根 羅水生 周祖岳 張鳳嵐 謝中華 盧明琳
眭榮金 李上奎 呂 偉 賴小春 謝琳麟 莊席福
胡 宏 楊龍福 郭春文 黃澤華 朱復林 黃振宇
廖盛源 馬華生 諶國生 劉愛民 劉 兵 鍾文波
謝遠玉 肖太福 李承志 盧大能 孫枝淶 劉浩帆
何立憲

商會標誌性建築

萬壽宮是贛商的標誌,贛商的廣告,也是贛商財富和實力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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