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囑

注音

mǎi zhǔ ㄇㄞˇ ㄓㄨˇ

解釋

亦作“ 買屬 ”。 謂給人錢財,請託辦事。《元典章·戶部三·承繼》:“有妻因夫亡,聽人鼓誘,買囑以為子者。”《元典章·吏部六·書吏》:“ 江西 行省所轄路府州司縣司吏,多系吏業不通,行止不廉。苟非上司分付,即系買屬承說。” 明 無名氏 《鳴鳳記·嚴嵩慶壽》:“又訪得他新造一所 萬花樓 ,極其華采,止少一條鋪單,被我買囑匠人,量了他尺寸,前往 松江 打一條五彩大絨單,鋪在他樓上。”《儒林外史》第四一回:“我父親和他涉了訟,他買囑知縣,把我父親斷輸了。” 清 王先謙《東華錄·雍正九》:“夫身為言官,背公懷私,朋比結黨,將造作並無實據之浮言,轉相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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