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大學社團聯合會

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引導全校學生社團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在貴州大學團委的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學生社團服務,促進我校學生社團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服務大學生全面成才。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為促進我校素質教育全面發展做貢獻;
(二)以“統一管理、正確引導、服務社團、提高素質”為目標,對學生社團工作進行管理、監督、考核和指導;
(三)發揮學校聯繫社團的橋樑作用,為學生社團營造良好的發展空間;
(四)加強學生社團之間、學生社團與校內有關部門的聯繫,總結、調研學生社團工作;
(五)發展與兄弟院校學生社團的聯繫,加強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與社會的聯繫,樹立貴州大學學生社團在兄弟院校及社會的良好整體形象,建設全省一流、全國一流的高校社團文化;
(六)組織學生社團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學術、科研、文體及公益活動,豐富校園科技文化藝術氛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是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由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大會負責。各社團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學生社團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開展社團的工作。
第七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採取學校支持與自主籌措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聘請校團委主管社團的老師擔任學生社團聯合會秘書長,代表校團委對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進行領導和幫助。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註冊、校團委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均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
(三)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參與本會重大事務的討論與決策。
第十一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領導;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社團學期活動規劃並呈報本會;
(四)定期向本會匯報社團工作狀況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聘請校內外若干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的學者,企業界及關心大學生成長的著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即名譽會員,對本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章 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社代會)是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社代會代表名額和分配方案由上一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根據本章程提出。
第十五條 社代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審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二) 修改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三) 討論和決定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就學生社團事務的某一方面提出議案;
(五) 選舉產生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六條 社代會由上一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校團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四章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七條 組織機構和原則:
(一) 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是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對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由全校學生社團代表大會通過差額選舉產生,任期二年;
(二)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各優秀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構成。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職權:
(一) 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每學期始末,審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交的工作報告;
(二) 審議並通過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提出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部(室)部長(主任)組成名單;
(三) 監督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及各部(室)的工作;
(四) 定期聽取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關於工作情況的通報,認真檢查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對有關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對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的失誤進行指正;
(五) 及時了解各社團工作情況,協助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制定全面的工作計畫;
(六) 廣泛收集各社團的意見、建議,及時將合理部分反饋給學校有關部門並督促各部門儘快解決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的辭職、離任、罷免和增補:
(一)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畢業、休學和退學視為自然離任;
(二)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如個人精力、學習狀況等)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提出辭職,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後可辭去委員職務;
(三) 由於違反學校校規校紀而受學校各種處分的委員,將被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罷免其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職務,並取消學生其社團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四)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工作嚴重失職,多次不執行學生社團代表大會及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決議,妨礙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正常工作,損害了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利益和形象者,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可罷免其職務;
(五) 由於委員的辭職、自然離任或罷免,確須增補委員時,須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秘書長批准,在社代會代表中提名等額候選人,並經過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後產生。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會務制度:
(一) 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者,須提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秘書長請假;
(二) 每學期無故缺席二次者,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給予警告;達三次者,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可罷免其委員資格。
第四章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第二十一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是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執行機構,對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每學期第十七周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做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由主席1人、副主席5—8人組成,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醞釀提名,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後產生。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自然離任或辭職,則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醞釀,從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委員中重新提名,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後產生。
第二十五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部(室),各部(室)部長(主任)由主席團提名,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任命;各部(室)副部長(副主任)經部長(主任)提名,直接由主席團任命。
第二十六條 由主席團、各部部長、副部長及幹事共同組成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外代表貴州大學學生社團。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 貫徹社代會精神,執行社代會及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的決議;
(二) 決定聘任和解聘學生社團聯合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召集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會議;
(四) 主持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日常工作,討論、制定和執行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計畫;
(五) 根據社代會和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制定的工作方針,領導各部(室)在全校範圍內開展各種工作;領導、幫助和考核各社團的工作;
(六) 代表學生社團參加學校有關會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 負責籌備下一次社代會,並向社代會做工作報告。
(八) 對申請成立的新社團進行初步論證、審查並將審查意見上報校團委;
(九)合理、有效的引導社團開展工作,全面考核學生社團運行情況,確定社團等級,向校團委提出年度獎懲建議,並具體組織年度評比表彰工作;
(十)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會長或副會長等)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上報校團委批准後,由校團委任免;
(十一)決定社團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工作細則:
(一)主席職責:主持學生社團聯合會日常工作,召開學生社團聯合會委員會議;負責起草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出席有關工作會議,指導各部門工作;負責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各社團主要幹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等工作;負責起草經費預算報告,加強對外聯繫,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任務;
(二)副主席職責:協助主席工作,分管一個或幾個類別的學生社團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的部(室);負責所分管學生社團及學生社團聯合會部(室)工作的監督、考核、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所分管學生社團的成立籌備、負責人換屆選舉、會員大會、財務審計等工作的監督;及時了解其所分管學生社團及聯合會部室負責人的工作情況。
第五章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
第二十九條 本會學生幹部是指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全體成員和各學生社團及部(室)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學生幹部依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產生,並自覺接受校團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幹部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積極上進;
(二)熱愛學生社團工作,能嚴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則,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三)工作認真負責、勤奮踏實,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負責的各項工作;
(四)作風優良,團結同學,自覺接受監督,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學習刻苦,成績優良,能夠正確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
(一)在校期間曾受到校規校紀處分而不改正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被學生社團聯合會撤職的;
(三)一學期內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重修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幹部的。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學年對各會員單位按照考評規則進行考核,對於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學生社團,經上報校團委審核批准後將授予其“優秀學生社團”稱號,並由校團委和學生社團聯合會共同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推選學生社團優秀學生幹部和學生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並經校團委審核批准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於有違反本章程和《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行為的會員單位,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銷處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各學生社團的章程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管理我校學生社團,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我校大學生素質,促進我校學生社團的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條例和《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由興趣愛好相同的我校在校學生,本著明確的目的,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和活動辦法,經申請獲得批准後,自願組織起來的學生民眾性團體,全校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參加。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貴州大學校規校紀。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大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為繁榮校園文化建設和全面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而努力工作;
(三)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同學;
(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社團活動,充分挖掘學生潛能、培養興趣、促進學生個性的發展。
第五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作為我校各類學生社團的聯合管理組織,在校團委的直接指導下,負責對全校社團的註冊、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會費繳納、申請社團活動資金、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社團的財務管理必須遵守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財務制度,社團經費實行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集中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預審、校團委審查批准,並依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登記和註冊。
第八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具有貴州大學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登記
第九條 我校學生社團共分為理論學習、社會科學、學術科技、文學藝術、志願服務、體育健身、其它等七類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條 申請成立的社團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預審和批准後,即進入籌備和考察階段,考察期為三個月。期滿後,報經校團委批准同意,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登記註冊、備案。
第十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不產生歧義。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五)有固定的社團指導教師或有固定的指導單位;
(六)有規範的社團章程。
(七)有規範的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下列檔案以備案:
(一) 籌備申請書及發起人的親筆簽名書;
(二) 章程草案;
(三)組織機構設定及擬任職負責人名單;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明;
(五) 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或指導單位的意見和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 學生社團類別;
(四) 社團成員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 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六)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 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 社團終止的程式。
第十四條 社團的指導老師應該是我校正式教師;社團指導單位應該是我校相關學院、黨政部門或研究機構。指導老師和指導單位應該熟悉該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學生社團可以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等擔任社團的名譽職務,但聘請校外人員必須事先徵得校團委的同意,並由校團委頒發聘任證書。
第十五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決定。通過初審的,報送校團委待批准同意;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通過: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中有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 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應當以“~~社團(籌)”的名稱開展活動。籌備期間的學生社團可以招收會員,並適當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確定,並按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進行管理。籌備期間的社團必須接受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管理,並嚴格執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各項規定。籌備期間的社團不是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正式會員單位,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可以參加社團負責人(會長)大會、享有和履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正式會員單位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籌備考察期滿的學生社團,應當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正式登記申請。對沒有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團,報經校團委同意批准後登記,並在校黨委宣傳部備案,發給《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證書》,最後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予以校內公告。
註冊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正式成立時間;
(三)社團類別;
(四)社團負責人;
(五)社團指導單位和指導老師;
(六)社團會費標準。
第十九條 對未批准登記的,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應將不予登記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社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事由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核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註銷登記:
(一) 無力完成學生社團章程所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分立、合併的;
(四) 被責令取消或解散的;
(五) 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註銷申請登記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報經校團委批准註銷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予以註銷登記,並收回該學生社團的登記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納入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註銷或者變更名稱、變更社團負責人,都需由社團聯合會予以校內公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對學生社團進行下列監督和管理工作:
(一) 負責擬成立社團的籌備、考察工作;
(二) 對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三)對學生社團學期檢查、註冊;
(四) 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人員擔任名譽職務的申請進行審查;
(五) 統一管理各學生社團的經費收支;
(六) 對學生社團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七)學生社團幹部的資格審查、產生以及考核評優。
(八)每學年度對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考評,並作為貴州大學的優秀社團評比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資產來源必須合法。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接受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上繳,作為該社團的活動基金。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應當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規定的期限內按時註冊。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應當於每年3月和9月向社團聯合會報送上學期的工作報告,接受學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刻制,一般為橢圓型或方型,但須報校團委批准,並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校團委批准。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提前7個工作日上報審批。提交申請報告及活動經費預算報告,經指導單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報經校團委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具體申請程式為:
(一)先由社團負責人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取《貴州大學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表》;
(二)填好表格後,由指導教師或指導單位審核同意;
(三)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後,報請校團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兩份,一份上交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存檔,另一份由學生社團內部自存;
(五) 如遇緊急活動,可以直接找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或校團委相應負責社團工作的老師直接審批。
(六) 申請活動經費的,待批准後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領取,並開據借款單,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由學生社團內的財務人員持正式發票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核銷此前的借款單;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結束後,需上交活動情況小結和活動決算到校學生聯合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創辦的內部刊物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報經校團委和校黨委宣傳部審查通過。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學生社團內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內發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可以以海報、展板、廣播、宣傳單、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社團活動。海報張貼必須在得到校團委同意,加蓋學生社團海報張貼專用章後方可張貼在指定地點。對於未經過審批、蓋章的海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依照規定清除。展板的擺放、宣傳單的發放也必須經校團委的同意後,方可擺放在指定位置和發放宣傳單。學生社團的網路宣傳內容需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報經校團委同意後方可上傳。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對校外宣傳時,需報經校團委批准,並取得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的《介紹信》後方可開展。學生社團接受社會媒體採訪時,必須定位於學生社團,不得以學校或學校任何部門的名義發表言論。發表的言論必須圍繞本社團的宗旨或活動的內容。違反規定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通報批評,如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則由學校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該社團以及社團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指與校外的單位或組織進行的相關聯的活動)時:
(一)須事先上交一份詳盡的活動申請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經校團委同意後方可進行。必要時可申請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介紹信》;
(二)在進行對外聯絡活動時,必須真實署名,必須強調學生社團身份,不得盜用其指導單位或其它單位和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三)在與校外單位或組織辦理贊助或合作等有關事宜時,如有簽定契約或協定的必要,必須上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經校團委批准,以“貴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名義與該單位或組織簽定契約或協定。任何社團不得與校外任何單位或組織自行簽定任何形式的契約或協定。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通報批評,如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則由學校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該社團以及社團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招新時收取會員費的標準需嚴格按照《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證書》上的規定金額收取,各社團不得超額收取費用。有特殊原因需收取超額費用的社團需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提交申請經校團委報批。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會同調研部作好新會員信訪工作,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現財務違規行為的社團和負責人,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四十條 各社團組織機構組成如下:原則上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員人數超過100人的社團可以設立)、會長、團支書(建有團支部的社團)、副會長(必須有一名主管財務)、組織活動部、宣傳部、財務部、外聯部。因社團特點確實需要增設其他部門的,須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才能設立。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暫不具備條件召開會員大會的,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 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 修改社團章程;
(五) 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對於社團變更、註銷登記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送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和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設會長(理事長)一名,建有團支部的社團應設團支書一名,主管財務的副會長一名,以上主要幹部由各社團推薦、民主選舉初步產生,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查通過並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以檔案形式正式任命。學生社團可視情況由會長(理事長)提名另設副會長若干、理事若干。
第四十六條 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品德表現優良,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高度責任感,且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學習成績良好,上學年不能有兩門以上補考或一門以上重修;
(四)參加該社團必須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以上,並且參加該社團組織50%以上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給予其免職處理:
(一)違反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者;
(二)違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關規定者;
(三)未經批准,擅自利用社團名義進行有償活動者;
(四)所負責的社團或部門兩個月無活動者;
(五)所負責的社團帳目不清者;
(六)損害所在社團利益者;
(七)每學期參加社團例會和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召開的社團負責人大會累計兩次無故缺席、三次遲到或請假者。對情節惡劣嚴重者,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張榜公布,並將處理結果送交校團委和所在學院。
第四十八條 新成立的學生社團,其負責人由社團發起人民主推舉產生,並報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考核批准。每屆會長(理事長)、團支書、副會長(主管財務)任期必須滿一年,否則在最終幹部考核評定時不予承認,不頒發任職證明,並收回所頒發的在擔任社團負責人時所獲得的榮譽。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可提請會員大會對其進行罷免: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註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 最近一學年有一門以上(含一門)課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條 我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學生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學生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五十三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並繳納會費。
第五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向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五十六條 校團委對學生社團每年度進行評比。優秀社團的評定細則和標準以及優秀社團證書由校團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全校社團每年9月中旬實行註冊和年檢制度,參照優秀評定結果對其進行綜合評估,並作為評定優秀社團重要參照標準。
第五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活動限期整改,並可以責令撤銷直接負責的社團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以撤銷處理:
(一) 活動範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 不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的;
(四)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六) 違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七) 財務制度混亂的;
(八) 不按規定時間進行年度檢查和註冊的;
(九) 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十) 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十一) 社團執行機構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十二) 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30人的;
(十三) 社團在一學期內未開展活動的;
(十四) 其他違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學校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學校有關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撤銷登記。
第六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學生社團的籌備活動,或者未經學生社團登記,擅自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報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六十一條 學生社團被責令暫停活動限期整改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封存其《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證書》、印章和凍結其活動經費。
第六十二條 學生社團被撤銷登記的,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收繳其《貴州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六十三條 為鼓勵廣大學生社團幹部積極地開展工作,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每學年度組織評比優秀社團幹部、社團工作先進個人。參評的社團幹部、幹事、社團成員必須上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六十四條 優秀學生社團幹部評比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考核評比,主要從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幹部和各社團主要負責人(會長、團支書、副會長、部長等)中產生。
第六十五條 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將從優秀學生社團幹部中提名產生候選人參加校級優秀團乾、校級優秀學生幹部等評比工作。
第六十六條 優秀學生社團幹部評比條件
(一)該幹部所在社團為優秀社團;
(二)在負責期間工作主動、認真、負責,並具有較強的開拓精神,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安排的工作予以積極主動的配合,並積極維護社團利益和形象;
(三)遵守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指導,準時參加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例會,及時完成社團聯布置的任務;
(四)對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提出實效性、建設性意見的社團負責人;
(五)學生社團幹部考核中成績優秀者;
(六)學習成績良好,最近一學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過兩門(不含兩門);
(七)對社團有突出貢獻者。
第六十七條 學生社團工作先進個人參評對象為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幹事、各社團理事或會員,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各部門、各學生社團負責推薦,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辦公室核實,並在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 學生社團工作先進個人評比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學習成績良好,最近一學年不及格科目不得超過兩門(不含兩門);
(三)主動認真地配合所屬社團開展活動,為社團做出了一定貢獻;
(四)對所屬社團有大膽實在的意見建議;
(五)對所屬社團有突出貢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對本辦法的修改,須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全體成員提出,經共青團貴州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貴州大學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29日起試行。
共青團貴州大學委員會
2006年5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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