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法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某些財產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 作為財產稅法客體的財產,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建築物。 因此,各國在選擇財產稅的徵稅對象時,一般只對不動產徵稅,對動產則不徵稅。

一、財產稅的概念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某些財產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財產稅法就是調整財產稅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所謂財產,從廣義上說,既包括自然資源、人類勞動產品等有形財產,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各種無形財產。但是,由於稽徵技術方面的限制,也考慮到對經濟方面的影響,財產稅並不對全部財產課稅,而是對某些特定財產稅課。一般來說,各國財產稅的課徵對象主要是使用、消費中的那部分財產,如房屋、汽車,而不包括生產、流通中的那部分財產,如營業設備、原材料。
作為財產稅法客體的財產,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建築物。這類財產不易被隱瞞和轉移,對其徵稅容易。另一類是動產。動產又可分為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有形動產主要包括營業用設備、原材料等收益性財產和家庭用消費性財產。無形動產包括有價證券等。由於動產易於被隱瞞和轉移,不利於控制稅源,徵收管理比較困難。因此,各國在選擇財產稅的徵稅對象時,一般只對不動產徵稅,對動產則不徵稅。
財產稅有著悠久的歷史,雖然在現代各國稅收結構中並不占主導地位,但由於它能起到商品稅、所得稅等稅種難以實現的調節作用,因而被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特別是被許多國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並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