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

古代賦稅法之一種。變造會計憑證,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

古代賦稅法之一種。 唐 郭湜 《高力士傳》:“且 林甫 用變造之謀, 仙客 建和糴之策,足堪救弊。”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米、絹、布、綿、麻等物變換為各地出產的輕貨,叫做變造。勅文里說‘ 江 淮 等苦變造之勞’,就是指 江 淮 等地百姓,將實物賣給商人,得錢交給官府,官府用錢向商人買本地輕貨,漕運到京都……事實上,資課( 南朝 稱資稅)和變造( 南朝 有軍國大事時行變造法)都是 東晉 南朝 相沿的舊法。”

主要表現為:

(1)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

(2)利用計算機、複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

(3)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帳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帳憑證的行為等

刑法中的變造

刑法上變造、偽造的區別:

變造,就是以真實的依據為基礎,擅自修改,變更相關條款的,屬於變造類似的就是法律上規定的誇大宣傳。如某藥品只有治療感冒的作用,但是宣傳除了治療感冒,還有治療頭痛,發燒,發炎等。

偽造,指假冒製造。如製造假藥等,偽造鈔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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