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議郎文書記載
《後漢書》志25《百官二》載:光祿勛之下有"光祿大夫,比二千石。太中大夫,千石。中散大夫,六百石。諫議大夫,六百石。議郎,六百石",皆無員。本注曰:"凡大夫、議郎皆掌顧問應對,無常事,唯詔令所使。凡諸國嗣之喪,則光祿大夫掌吊。"
魏晉因之,南朝宋省。《通典》卷36《職官十八》引魏、晉官品令,將光祿大夫列為三品,太中大夫、中散大夫、諫議大夫、議郎列為七品。後者有誤,太中大夫、諫議當為四品,中散大夫、議郎當在五品。《通典》梁官品載,太中大夫十一班(四品下),中散大夫十班(五品上);陳官品太中、中散大夫均在四品;北魏官品,太中大夫從三品,中散大夫(四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