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亂象

證明亂象

證明亂象是指民眾辦事難,辦事開證明更難的現象。在中國似乎辦一個事情不開一個證明就不行,生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收入證明、人員關係證明以及各類奇葩的“你媽是你媽”證明,讓辦事民眾苦惱不已、啼笑皆非。這些證明有政府的行政確認行為,也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派生出來的各類證明。解決證明亂象還得靠依法行政。

背景

長期以來,各種證明亂象叢生,老百姓苦不堪言。2015年5月6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舉了一個例子,政府部門要民眾證明“我媽是我媽”。他費解地發問:老百姓辦個事兒咋就這么難?政府給老百姓辦事為啥要設這么多道“障礙”?李克強總理的講話立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共鳴,不少人結合自身經歷吐槽,批評各種令人啼笑皆非的證明。

證明的地位和作用

證明行為包括行政證明行為和民事證明行為,二者在性質上均屬於“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雖然不直接設定、改變或廢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重要影響。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往往必須提供各種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學歷、資金、技術、物權、債權等各種證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訴訟,往往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各種有關的證明材料作為支撐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另外,在各種民商事活動中,如投資、貿易、經營等,相關證明行為也不可缺少。

我們應當認識到,作為準法律行為的證明行為,在國家法律運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證明,很多行政法律行為、司法行為、民商事行為就不可能正確、有序地進行,假冒偽劣現象就難以遏制,社會、經濟秩序就難以有效維持。但是,我們也應當同時認識到,證明行為和其他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一樣,既有積極作用,也可能產生消極作用。證明行為如果設定過多過濫,有關公權力部門將證明作為其設租、尋租,為相應部門和個人謀取利益的手段,就將阻礙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妨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對於證明行為,如同對於審批、許可等法律行為一樣,需要規範和治理,且重在治理證明亂象中的過多過濫行為。

產生原因

證明亂象背後的原因無非有三:

一是政府部門爭權力、爭利益。管一管、蓋一蓋章順便收點意思、意思。

二是政府部門推卸責任。辦這事有風險,讓下級單位或者其他部門開個證明,出事追責的時候好推脫。

三是懶政怠政,部分政府部門懶得去調查,辦事民眾你自己去整個證明。

治理措施

要治理證明亂象,首先要用法治思維進一步簡政放權,進一步清理行政程式。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背景下,部分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已經不適用了,要簡政放權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政府管得少了證明自然就少了。對於很大一部分政府部門靠紅頭檔案自行設定、無法律依據設定的前置審批、各類證明要堅決清理。用法治的思維打造真正的小政府。

此外,政府部門要依法辦事。“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部門沒有法律的授權就不能去蓋一個章、簽一個字。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做出行政確認行為的,就必須自己去調查而後依法確認。別老想著推給別人,那既是懶政也是違法,要堅決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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