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計量師

註冊計量師

註冊計量師是指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並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依法註冊後,從事規定範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註冊計量師的資格考試工作 。2019年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是6月15-16日舉行。

基本信息

報名條件

2013年註冊計量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一級註冊計量師“考全科”報考條件:

1、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3、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4、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二級註冊計量師報考條件:

1、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2、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三、報考條件中涉及專業工作時間期限的,均計算到報考當年年底。

四、因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該項考試。

免試條件

報名參加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工程類或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只參加《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特別聲明: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屆時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同時本站會將各地註冊計量師考試報考條件及時更新。

考試時間

2013年註冊計量師(一級)考試時間為6月15、16日,二級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5號全天。

2013年二級註冊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5—16日考試。

2014年註冊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4、15日兩天。

2015年註冊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3、14日兩天。

2016年註冊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8、19日兩天。

2017年註冊計量師考試時間為6月17、18日兩天 。

2019年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是6月15-16日舉行。

考試科目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科。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科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科。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個小時,分2個半天進行。

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各科目考試的人員。要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也可申請參加考試。

考試方式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客觀題)、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客觀題)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主觀題)3個科目;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客觀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客觀題)2個科目,具體科目及代碼對應表(見附屬檔案4)。

一級註冊計量師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應試人員考試時應注意下述事項: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內作答。

客觀題考試在答題卡上作答。

資格證書

註冊計量師分一級註冊計量師和二級註冊計量師。

註冊計量師 註冊計量師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組織管理

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成立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照《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質檢總局、人事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執業範圍

一級註冊計量師的執業範圍為: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註冊計量師開展工作。二級註冊計量師執業範圍為: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註冊管理

根據質監總局頒布的《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五條 國家對註冊計量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取得註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善意提醒

由於註冊計量師有註冊後方可執業的要求,非“受聘於一個經批准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的在職人員請謹慎報考,以免考取證書之後無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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