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標管理機關對於註冊商標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管理行為。 我國商標使用管理的體制採取的是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雙層管理體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從巨觀上制定相應的商標政策、商標法規,審定商標註冊,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商標管理。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商標使用爭議的問題。

管理內容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商標管理機關有權對註冊商標的適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使用的範圍是否屬於商標局核定的商品範圍的管理

《商標法》第19條、第20條和第21條均規定了商標必須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商標使用將發生混亂。商標管理機關發現商標適用範圍與核定的商品範圍不一致時,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請註冊。

2.商標標記的使用是否規範的管理

《商標法》第9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使用註冊標記,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例如一個通用的商標標記為“TM”標記,它一般既可用於註冊商標,又可用於未註冊商標,尤其對一些暫時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取得註冊的商標,使用“TM”可以用來說明其是作為商標使用的,避免與商品的名稱或者包裝裝潢相混淆。

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件註冊商標,但應當逐一標明其註冊標記。商標註冊人組合使用或者並列使用多件註冊商標,如果該使用未改變原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也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應當視為合法的商標使用行為。

3.商標註冊人是否及時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管理

作為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代理人,刪減指定的商品或者變更其他註冊事項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的具體程式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檔案。未提交變更證明檔案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未一併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擅自改變商標註冊事項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兩種:

第一,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的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謂改變的表現形式有:原註冊商標是構成要素的組合,而改變後的商標是單個構成要素;原註冊商標各構成要素位置具有固定性,改變後的商標構成要素位置改變,比如原有商標為“榮康泰”,改變後的商標為“容泰康”或者“泰榮康”等。

第二,擅自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的變更都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未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的,將不發生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或者滅失。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具有商譽表彰的作用,如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就會對普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對商標管理部門的執法造成混淆與困難。

4.商標註冊人是否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管理

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如果商標註冊人自行轉讓其註冊商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5.商標註冊人是否存在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情況的管理

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註冊人長期閒置不使用,就不能發揮其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造成本就有限的商標資源的浪費,同時對其他有誠意使用的人選擇商標造成了困難。因此,“使用”是註冊商標得以維持的一個重要條件。我國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連續3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明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明材料。關於撤銷連續3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方式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①對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人,《商標法》及其《商標法實施條例》未規定舉證責任,只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舉證責任由註冊商標人承擔。

②商標註冊人的使用證據必須有證明力,具有關聯性,能夠鑑別出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商品標誌、商品或者服務內容,能夠鑑別出使用許可或者委託加工關係,能夠鑑別出使用的確切時間。

③廣告宣傳能體現註冊商標繼續使用意圖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標局的《商標公告》)、法律文書、註冊信息公布等除外。

④商標的續展、轉讓僅標明商標的註冊狀態,不能視為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

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使用不能作為在中國大陸維持註冊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

⑥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表現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電腦儲存資料的複製件,必須標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並經過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

⑦因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商標註冊人無法控制的經濟或者法律原因(如政府進口政策限制、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等)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視為有正當理由不使用,商標註冊人免責。

6.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否使用註冊商標的管理

《商標法》第47條規定,對違反《商標法》第6條規定,即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商標法實施條例》也規定,由國家工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於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商標註冊的商品,申請時,應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10%以下。

7.已被撤銷或者註銷的註冊商標的管理

在一些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註銷時,由於商品本身的影響,即使商標專用權終止,也不等於該商標在市場上徹底消失。為避免出現相同的商標,保護消費者利益,對這些已被註銷或者被撤銷的商標,也應當加強管理。《商標法》第46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但對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8.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管理

根據《商標法》第45條的規定,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商品的質量進行判斷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然後再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切忌主觀判斷,損害註冊商標人的合法權益。

9.《商標註冊證》的管理

《商標註冊證》是證明商標所有權的重要法律憑證,加強對《商標註冊證》的管理,可以有效地減少商標糾紛,及時地處理商標侵權案件。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塗改《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管理

為了加強對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管理,規範商標使用許可行為,保護商標註冊人以及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許可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備案是有關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據《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辦法》的規定,商標備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申請手續必須齊備。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備案所依據的手續、檔案,詳見本書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有關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程式”的內容。

②申請的檔案要符合要求,要規範化。有關檔案的要求內容,詳見本書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的內容。

③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內容必須合法。作為一種契約,必須符合一般契約成立生效的要件,首先,許可人必須是有商標處分權的人;其次,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所提供的註冊商標,商標的註冊號、使用期限以及核准使用商品的內容都必須與原登記的內容相一致;最後,註冊商標的許可轉讓不能影響原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的效力,在先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不因商標的轉讓而終止,其契約仍然有效。

另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被許可人不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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