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撤銷

註冊商標的撤銷是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強制取消已經註冊的商標。 1.註冊商標爭議的撤銷。 2.註冊不當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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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撤銷是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強制取消已經註冊的商標。

撤銷情況

(一)註冊無效的撤銷

1.註冊商標爭議的撤銷。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
2.註冊不當的撤銷。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司法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撤銷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因註冊商標爭議或註冊不當而被撤銷的,由於這類商標本來就屬於不能被註冊的違法商標,因而其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二)違法使用商標的撤銷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4)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註冊商標因為違法使用被撤銷的,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消滅。

註冊商標部分撤銷

註冊商標部分撤銷是指某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商品或者服務的,由於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不當或者商標註冊後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違法行為。從而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撤銷該商標在該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註冊。
例如,對於與他人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商標註冊人既將該商標註冊於馳名商標所有人相同的商品上,也同時註冊於不相同且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如果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只撤銷在相同商品上的註冊,而保留在不相同並且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註冊。
無論是因為註冊不當還是商標註冊後的違法行為,如果撤銷註冊商標的理由僅涉及部分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都只能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註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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