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基本信息

概念解釋

設施農用地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
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相關政策

設施農用地近年來備受關注,它的定義與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為規範設施農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的界定與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請設施農用地,需要哪些條件,哪些行為容易觸碰違法的地雷。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014年9月29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執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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