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領土

按憲章規定,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領土包括:①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聯委任統治制度下的領土; ③負管理責任的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的領土。 自聯合國成立以後,根據託管協定而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共有11處:

概述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把一些領土依特別協定置於聯合國權力下按一定程式進行管理或監督下的制度。被置於該制度之下的領土稱為託管領土。

備註

管理託管領土的當局,可以是一個或數個國家,也可以是聯合國本身,稱為管理當局。《聯合國憲章》規定,託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該領土居民“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實際上國際託管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管理當局在國際管理名義下對殖民地進行統治的一種形式,是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的繼續。
按憲章規定,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領土包括: ①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聯委任統治制度下的領土;
②從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國已割離的領土;
③負管理責任的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的領土。在實際執行中,並無任何殖民國家自願將其負責管理的領土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第二類領土也只有義大利對索馬里的託管一例。因此,被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主要是第一類領土。
自聯合國成立以後,根據託管協定而置於託管制度下的領土共有11處:
英國管理的多哥、喀麥隆和坦噶尼喀,法國管理的多哥和喀麥隆,比利時管理的盧安達-烏隆迪,紐西蘭管理的西薩摩亞,澳大利亞管理的紐幾內亞,澳、新、英管理的秘魯,義大利管理的索馬里,以及美國管理的太平洋若乾島嶼。由於託管領土人民堅持反對殖民統治、爭取民族解放,自1975年巴布亞紐幾內亞宣告獨立後,11個託管協定中已有10個終止了效力。這些託管領土,有的已成為單獨的主權國家,有的已加入相鄰的獨立國家,實現了獨立或自治。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是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美國已經宣布於1981年正式結束託管,但至1982年底尚未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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