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注音】jìhuàshēngyǜjìshùfúwù
【釋義】是指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時,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負責任地選擇適合於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包括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要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並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範的技術服務。對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等。
200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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