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7]87號
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吉林、湖南、湖北、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決策,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加強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執政能力,規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決策,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切實加強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執政能力,規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改善西部地區鄉鎮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機關辦公條件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資金全部用於解決改善基層鄉鎮政府的辦公條件。
(二)公開透明。資金使用和項目選擇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納入政務公開範圍。
(三)注重實效。堅持辦實事、重實效,以社會效益為目標,強化績效考評。
(四)專款專用。資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職權

第四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的使用實行中央、省、縣、鄉分級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政策;分配、下達補助資金;組織實施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層政權建設標準;匯總、編制本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三年項目規劃;審核並批准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三年項目規劃;申報年度項目;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批覆,組織鄉鎮進行項目實施。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安排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省級財政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一併使用。
第九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分配對象為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吉林、湖南、湖北、海南等省經國務院批准享受西部大開發財政轉移支付政策的少數民族自治州。
第十條 財政部分配西部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採用因素法,並考慮對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下達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時,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補助範圍,以審定批准的縣級財政部門上報項目的投資額為基礎,同時考慮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西部基層政權資金以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用於改善鄉鎮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機關辦公條件。具體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維修辦公用房。
(二)購買辦公家具、基本辦公設備、採暖設施等。
第十三條 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不得用於投資經商辦企業,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行動電話以及其他與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不相符的各項開支。

第五章 三年項目規劃

第十四條 三年項目規劃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符合資金的使用原則及範圍。
第十五條 三年項目規劃的內容包括總體目標、實施計畫及步驟、資金管理措施、項目管理措施及監督檢查措施等。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三年項目規劃,編制省級三年項目規劃,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章 項目申報和審定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項目申報書文本範本及指南。
第十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鄉鎮填制項目申報書,經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將審核意見及項目申報書於每年2月底前一併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審定縣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具體申報項目,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審定意見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認為需要對項目進行調整的,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將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於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批覆縣級財政部門,同時撥付資金。

第七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項目和下達的項目資金,組織鄉鎮實施項目。
第二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項目實施計畫、預算和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變更。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變更結果及時上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或契約要求撥付資金,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報賬制管理或國庫集中支付。鄉鎮根據批覆的項目預算,組織項目實施,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當建立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對項目的技術、財務、資產等進行審核驗收,出具項目驗收報告,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項目實施報告,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上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對完工項目進行項目評審,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進行日常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年度項目績效評價和檢查報告,於次年6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對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享受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6日財政部印發的《西部地區基層政權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3〕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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