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

《西藏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在2011.09.14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西藏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發揮西藏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加快產業集聚、促進對外開放、最佳化經濟結構、推動拉薩市城市化進程中的示範帶頭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西藏拉薩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西藏綜合改革的試驗區、特色產業的示範區、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和對外開放的視窗。

開發區應當建設成為設施完善、技術先進、環境優良、勞動關係和諧、綜合服務功能全面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特色經濟園區,充分發揮其視窗、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自治區支持開發區在土地、財稅、金融、投資、外貿、科技創新、管理體制等領域先行先試。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其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協調開發區重大事項。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對開發區業務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拉薩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拉薩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行使綜合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開發區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審查與報批工作;

(四)對開發區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與開發;

(五)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協調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七)指導、協調、監督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工作;

(八)配合相關方面協調和推進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九)調解勞資糾紛,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引導開發區內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優先為開發區內被征地農民民眾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民眾的就業、培訓與社會保障等工作;

(十一)負責開發區的法制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依法管理開發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 根據政企分開原則,設立開發區投資公司,負責開發區的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部門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應當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報相關上級部門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能,並自覺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在開發區設立業務視窗,辦理相關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為設立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者業務視窗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和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拉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加強對開發區管委會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區可以採取“一區多園”的方式進行建設,實行開放式運作、封閉式管理。

第十四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藏(醫)藥、民族手工業、農畜產品深加工等特色優勢項目;

(二)進出口產品生產和加工業;

(三)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的研究、開發、利用;

(四)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和環境保護產業項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六)商貿、物流、金融、信息、旅遊、文化等第三產業項目;

(七)承接沿海高科技產業和研發中心轉移的項目。

第十五條 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進行生產的項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消耗大的項目;

(三)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或自治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

(四)國家和自治區禁止興辦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興辦各類企業的,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引導建立有關對外貿易、法律、會計、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信息諮詢、人才培訓等中介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開發區經批准可以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者綜合保稅區。

第十九條 開發區的企業應當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畫,建立健全環境管理、監測、應急制度以及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開發區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環境保護機構和人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企業應當把節能降耗工作納入計畫,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節約資源。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依法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企業變更、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並報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國家規定的有關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鼓勵高新技術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國家和自治區給予開發區企業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的財政收入,自2011年起10年內,全部用於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轉讓、租賃。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工作。開發區管委會對成功引進投資項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區內外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開發區興辦科技園區,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等研究開發活動。開發區管委會對在開發區興辦科技園區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等研究開發活動的,給予相關扶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人才進入開發區創業、從業。開發區管委會對在開發區內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科研經費等方面的扶持,並在戶口遷移、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開發區管委會投訴。

開發區管委會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於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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