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方案

第一部分 征地拆遷總則
第一條 本方案適用於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規劃範圍內的征地拆遷工作。征地拆遷範圍為:東至站東巷,西至站西巷,北至高速公路,南至勤奮巷—為民巷,總面積約1.2平方公里。
第二條  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由城東區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市城市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抽調人員共同成立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負責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分工為:
西寧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項目範圍內土地徵用補償工作;城東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項目範圍內房屋拆遷工作;西寧市城市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負責被拆遷商業、辦公安置區和城市居民安置房的建設工作。
青藏鐵路公司所屬生產、生活、辦公用房的拆遷及安置工作由青藏鐵路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建築物、附屬物的性質、用途、結構、面積以土地、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規劃、建設部門批准的建築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為準。
第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關係的房屋,由租賃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係。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有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裁決處理。在拆遷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和公證機關及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條 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建設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集體或個人進行房屋及各類附屬物的新建或改建。堅決制止搶建、搶搭、搶裝修等行為,對擅自搭建的違法建設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規劃範圍內原則上不採取回遷安置方式,均實行貨幣補償和異地實物安置。
第七條 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民眾多、企事業單位多,動拆範圍廣,直接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要廣泛宣傳,統籌協調,科學組織,認真實施,確保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順利進行。
第二部分 補償標準與安置辦法
第八條 土地徵用
(一)徵用集體土地的,依據青政辦〔2006〕167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青藏鐵路西格段增建二線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的通知》執行。
(二)占用國有劃撥用地的,無償收回。
(三)以協定方式(含招、拍、掛)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原協定出讓價格的基礎上按使用年期均價核減後補償剩餘部分。
第九條 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按戶進行。
(一)城市居民住宅房屋
城市居民房屋拆遷分貨幣和異地實物補償安置兩種方式,被拆遷戶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
1、貨幣安置
依據寧政〔2004〕30號檔案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後,房屋價格上浮15%予以貨幣安置。
2、異地實物安置
城市居民按非成套住房和成套住房分別安置,非成套住宅房屋先進行貨幣補償,再購置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成套住宅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按原房屋同等面積建還,不相互找補差價,房屋附屬物經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貨幣補償。安置房由政府集中統一建設,房屋單價以政府指導價為準。
拆遷範圍內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城市居民低保戶,由政府統一提供廉租住房安置。
(二)村民住宅房屋
依據寧政〔2004〕30號檔案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後,房屋價格上浮15%予以貨幣補償。村民安置房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規划進行建設,由村兩委會負責統一安置。
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一)國有土地上商業、辦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國有土地上商業、辦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貨幣安置或異地實物安置兩種方式進行,產權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1、貨幣安置
依據寧政〔2004〕30號檔案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後,房屋價格上浮15%予以貨幣安置。
2、異地實物安置
國有土地上商業、辦公用房採用政府統一建設安置和協定置換兩種方式。選擇政府統一建設安置的,集中安排在火車站附近的商業、辦公安置區,按原面積建還,不相互找補差價,其附屬物、構築物評估後實行貨幣補償;選擇協定置換的,由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單位協商確定。
(二)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集體土地上經確認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結構、附屬物等實際情況,依據寧政〔2004〕30號檔案補償標準,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後,房屋價格上浮15%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不再進行實物安置。
第十一條 過渡費、搬家費及停業損失補償費
(一)過渡費、搬家費、中小學生交通補助費均按《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寧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及價格評估規則的通知》(寧政〔2004〕30號)檔案執行。
(二)停業經濟損失補償費。產權人自營的商業企業停業期間自行過渡的,其職工停業期間經濟損失補償參照上年度西寧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一次性予以發放,期限為12個月,人數按告知拆遷前一個月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契約人數為準;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場所進行過渡的,其職工不再發放停業經濟損失補償費。
第三部分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確保全置工程如期開工,抓好工程質量,加快建設進度。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安置房工程質量,市監察局、房產局負責監督檢查安置房建設的進展及工程質量,確保全置工程如期、保質建成。
第十三條 市、區勞動保障、民政、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解決被拆遷戶拆遷安置後的勞動就業、生活保障、子女入學、戶籍遷移等問題。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戶應在規定的搬(拆)遷期限內完成搬(拆)遷任務。對無故拖延、拒不搬遷,妨礙征遷及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征地拆遷的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規定,掌握好征地拆遷原則,嚴格執行補償標準,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工作人員,嚴格工作紀律,端正工作態度,耐心細緻地向被拆遷戶宣傳和解釋國家和省、市相關征地拆遷政策。對在拆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拆遷資金由市城市交通建設投資公司足額撥付,統一監管。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設立專用賬戶,嚴格使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總額的1%提取,評估費按市場價格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拆遷總額的5‰。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征地拆遷範圍內停止辦理戶籍、房屋土地權屬、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記、房屋新(翻、擴)建許可、工商註冊(變更)、衛生許可等一切證照手續。
第十八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建設指揮部專題研究。
第十九條 本方案由西寧火車站綜合改造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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