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學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校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保護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和學生進行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校科技進步和科研創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關於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科學技術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權等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智力成果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學校名稱、徽標、域名及其他各種服務標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過契約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北民族大學及其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以及全校師生員工(包括上述單位的在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合作研究及客座研究人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和進修人員)。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四條 為嚴格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創造,依法維護國家、學校和發明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便於管理,特作以下具體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的研究成果和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
(二)履行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兩年內完成的、與其以前在西北民族大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成果。
(四)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主要利用單位(以及利用單位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實驗條件、場地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成果。
(五)執行學校及所屬單位指派的其他任務所完成的成果。
第五條 職務研究成果和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學校享有,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相關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應當由學校與當事人通過簽訂契約來約定。
第六條 職務研究成果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後歸學校所有;完成職務成果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式等技術秘密歸學校所有。
第七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歸學校享有。
第八條 為完成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物質條件完成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智慧財產權歸學校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等其他權利歸學校享有。
(一)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體、電路圖、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九條 其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學校在其業務範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出國前應與學校簽訂協定,確定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第十一條 在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研究的人員以及各類學生在校期間參與教師承擔的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成果,除另有協定外,其智慧財產權歸學校享有或所有。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科技處及其下設的科技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科是學校智慧財產權專門管理部門,負責學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並且處理有關具體事務。學校所屬各單位積極配合,協助學校及上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完成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課題組或有關人員,在申請立項或簽訂技術契約之前應當進行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以避免重複性研究或產生糾紛。被他人指控侵權者,由課題組或有關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課題組或者有關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整理和保管工作,除了在科技處備案外,並要按學校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進行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後,在以發表論文、出版專著、開展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等形式將成果公開之前,課題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必須分析其新穎性、創新性和實用性,判斷其是否需要申報專利,對需要申報專利的項目,應該及時提出申請,在此之前不得將成果內容公開。
第十五條 對套用比較廣泛、易於推廣或可能因被複製而發生糾紛的職務計算機軟體作品,課題組或有關人員應當辦理軟體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職務專利、登記職務計算機軟體之前,應到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不宜申請專利、未辦理軟體登記、屬於本校或本校負有保密責任的技術秘密和信息,有關單位或課題組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劃定技術秘密範圍、保密期限、建立保密制度、訂立保密制度協定等)予以保密,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學校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開。
學校內部因研究需要使用其他課題組研製的、屬於學校的技術秘密,應當經課題負責人同意,並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退休、調離、辭職的教職工及在本校學習、進修和合作研究的人員、兼職研究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本科生等,離校前需將在我校從事職務工作的尚未公開的或涉及技術秘密的資料、圖紙、計算機軟體等交回課題組。退休、調離、辭職後兩年內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公開、泄漏、使用、許可使用或轉讓,並有責任保護我校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九條 本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合作進行研究與開發,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契約,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條 本校及其所屬或個人對外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經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並報學校批准。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全校所屬單位簽定的智慧財產權契約進行審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職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體,以及進行非職務成果或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校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申報並接受審核。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本校及其所屬及其教職員工必經按照本辦法辦理各單位及其個人的智慧財產權事宜。學校各單位在制定、執行相關檔案和簽訂有關契約、協定時應依據本辦法寫入智慧財產權有關條文。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學校對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學校智慧財產權或職務成果轉讓(或許可使用)的、向校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入股的,學校將對發明人的利益分配和獎勵政策做以下規定:凡我校教職工完成的科研成果,經轉讓獲得的轉讓費,扣除必要的成本後,按轉讓收入的50%劃歸成果開發人及課題組成員(含轉讓過程中介費等),30%劃歸所屬院、部,20%劃歸學校,成果轉讓後產生的經濟糾紛,也按此同等比例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對學校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獎勵,並作為工作業績考評和職稱評聘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而使學校和其他教職員工、學生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學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將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其他方式侵犯由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的,學校將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學校無權處理的,將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具體的懲戒措施見《西北民族大學學術道德規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機關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校科技處負責解釋並適時提起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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