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

複製權

複製權,是指製作作品複製品的權利。依作品表現形式不同分為三種情形:(1)以圖書、報紙、期刊等印刷品形式複製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通常所說的出著作權;(2)以唱片、磁帶、幻燈片等音像製品形式複製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錄音錄像權或機械複製權;(3)使用臨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複製和傳播美術等作品的權利,即狹義上的複製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複製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複製,乃指以印刷、照相、複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複製,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製等等。

廣義之複製,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制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複製,還包括無形複製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前規定的複製是狹義的。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使複製的概念變為廣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有意見認為,這么寬的複製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難以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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