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衡政發〔201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意見擬定和使用情況監督。市本級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稅務、公安、文化、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工商、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及標準:
(一)對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咖啡屋、音樂茶座、茶樓、桑拿按摩、洗浴足浴、美容美髮、健身房、網咖、電子遊戲廳、遊藝室、保齡球館、棋牌室等休閒場所)、酒類、化妝品行業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收費金額的3%計征﹙其中各類學校義務教育和學歷教育收費、醫院診療收費免徵,免徵部分不包括擇校費﹚;對各類學校、部門各種短期培訓收費,按收費總金額2%計征;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按收費總金額1%計征;
(三)對中央、省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衡企業(包括辦事處、營業部等)按核准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契約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臨時工)每人每月徵收2.5元;
(四)對國有土地出讓,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1%向受讓方計征;國有土地有償劃撥,按劃撥地價總額的0.5%向受讓方計征;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應繳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計征;
(五)對市區沙石採掘經營者按沙石採掘銷售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
(六)對建築業、房地產業(含住宅和非住宅)按預算總造價的3‰徵收,由建設開發單位報建時繳納;
(七)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按管價許可權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增加收益,全部或部分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比例不低於50%;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八)對自來水(不分用水類別)每立方米價內按0.02元計征;
(九)對天然氣(不分用氣類別)每立方米價內按0.03元計征;
(十)對汽油、柴油按實際銷售量價內每升0.02元計征,對銷售企業在購進之前已徵收過石油價格調節基金並能提供合法票據的,不得重複計征;
(十一)對地方電網和小水電自供區按銷售電量價內0.002元/千瓦時計征;
(十二)對煤炭(含焦炭、石墨)及其他資源類產品、旅遊景區門票、菸草和通信行業等按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徵收;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徵收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實行直征和代征代扣並行的徵收方式。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代扣;依據本辦法向旅店、飲食、娛樂、酒類、化妝品等行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餘部分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直接徵收。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報送經營、收費帳目、憑證和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申報應繳數額;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或採取相應措施核算經營收入,認定應繳基金數額。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徵收台帳。屬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出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票據,直接解繳到財政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屬於財政部門代扣和委託稅務部門代征部分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會同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核並出具《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加蓋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印鑑存檔,財政、稅務部門依據《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審定數額,辦理代扣代征手續。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包括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減繳、緩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緩繳或者免繳審批表》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減、緩、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書面申請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減、緩、免繳的具體審核意見,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時,由使用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與同級財政部門會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執行。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人們基本生活必需品(蔬菜、肉食、水產)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生產和建設給予補貼扶持;
(二)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三)對價格監測信息採集、分析、預測和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進行補貼;對規範價格行為和維護市場秩序等活動進行補貼;
(四)政府決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按照收支脫鉤的管理要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手續費為15%(其中稅務部門代征手續費5%),用於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代征、獎勵、監督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 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公室要建立有關價格調節基金收支台帳,及時與財政、稅務、銀行核對帳目。同時,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要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列“管理費用”,行政、事業單位交繳的價格調節基金在非稅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條 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市對縣(市)的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對不提供經營收入或提供虛假資料、欠繳、拒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對不按政策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財政、價格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其使用資格,並按有關法規政策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項目、標準和徵收方式,並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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