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結合本縣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政策服務諮詢機構。
二、擬定促進全縣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制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全縣就業和再就業經費管理;制訂、實施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流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對本縣勞動力外出和縣外人員來衡就業進行管理。
三、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做好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建立職工資格證書制度。
四、擬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細則;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處理、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五、組織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六、貫徹或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障基本政策及標準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管理全縣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七、組織建立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管理、監督和內部審計。
八、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