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總額

虧損總額是“利潤總額”的對稱。企業一定時期的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足以彌補其銷售成本及其他支出的差額。由於我國銷售稅金不是按盈利計征,而是按營業總額計征,企業可能在銷售過程中就發生了虧損。因此虧損總額為銷售虧損與營業外淨支出 (營業外支出扣減營業外收入) 之和。企業的虧損可分為經營性虧損與政策性虧損兩種類型。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屬於經營性虧損。對經營性虧損,國家不予彌補。

按政策規定,企業必須生產經營某些虧損產品而產生的虧損,屬於政策性虧損。對政策性虧損,國家按核定的計畫虧損額予以彌補。企業應儘量降低生產成本,減少虧損。對於實際虧損超過計畫虧損的部分,必須查明原因,提出限期減少虧損的切實措施,經批准後,才能由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彌補。工業企業的虧損總額,通過“利潤”帳戶核算。銷售虧損及營業外支出,借記該帳戶,營業外收入貸記該帳戶。“利潤”帳戶的借方發生額大於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即為虧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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