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商標權

藥品商標權

1983年4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的《關於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聯合通知》規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藥品在市場上銷售必須使用註冊商標。藥品商標註冊成功後,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准使用的商品為限。

藥品商標註冊的條件

藥品商標註冊應當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包括:
(1)藥品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禁止性規定。
(2)藥品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不得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衝突。
(3)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得註冊。《商標法》第11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何為藥品通用名稱,現行《藥品管理法》第50條規定:“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該法第32條還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4)僅僅直接表示藥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註冊,但是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除外。

什麼是藥品商標權

藥品商標權是指醫藥商標所有人對其在國家商標局依法註冊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是獲準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前提和必經程式。

藥品商標權的內容

1.專有使用權
藥品商標專有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醫藥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准的註冊商標的權利。
2.禁止權
藥品商標禁止權是指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註冊商標,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對於馳名商標,國家實行擴大保護,即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將馳名商標或與馳名商標相類似的商標使用到任何商品和服務項目上。
3.轉讓權
藥品商標轉讓權是指藥品商標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其註冊商標有償或無償轉讓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4.許可權
藥品商標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以收取使用費用為代價,通過契約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力。

藥品商標註冊的使用

藥品商標註冊成功後,商標註冊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准使用的商品為限。藥品商標註冊人使用其商標,還須遵守藥品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第27條規定:“藥品標籤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籤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型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的四分之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