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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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責)
1.用低標準來要求。《論語·衛靈公》:“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2.輕微的責備或責罰。 宋 蘇軾 《上神宗皇帝書》:“而自 建隆 以來,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明史·徐階傳》:“故聖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實,小者置之,大則薄責而容之,以鼓來者。”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金生色》:“俄鄰子以執奸自首,既薄責逐釋訖;而婦兄 馬彪 素健訟,具詞控妹冤。”
3.簿責。根據文書所列的罪狀來詰責審理。 宋 范仲淹 《宋故衛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銘》序:“公於部中擇其挾貴人勢力,州縣不敢動者一二家,薄責於庭,眾皆大懼。”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內府職掌紀略》:“奉旨將掌廠值日內臣 賀堯年 、監督主事 蔡宸恩 下獄薄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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