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餘慶

據此,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餘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葉餘慶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二審審理中,均提出葉餘慶審判前的供述,是偵查人員採用毆打等刑訊逼供的方式非法取得的。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抗訴人葉餘慶及其辯護人所持葉餘慶在偵查期間受到刑訊逼供,其審判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證據支持,二審法院不予採信。

簡介

葉餘慶,曾任泰興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法制科科長,因涉嫌受賄被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被判10年。一審宣判後,葉餘慶以審判前遭刑訊逼供為由提起抗訴,而檢察院則以量刑偏輕提起抗訴。7月14日上午,泰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葉餘慶因受賄11萬餘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據介紹,葉餘慶一審二審期間均沒有認罪。

犯罪事件

被告和公訴方均“不服”一審

3月28日,泰興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泰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葉餘慶受賄一案。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葉餘慶自1999年至2009年年底,利用其擔任泰興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法制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35000元,並對請託的關係人在案件變更強制措施、執行方式變更及企業違法生產問題處理等方面給予關照和方便。案發前,被告人葉餘慶上繳單位人民幣3000元,實際收受人民幣總計132000元。據此,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餘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
一審宣判後,葉餘慶以其沒有收受賄賂、其審判前的供述是偵查機關採用暴力毆打等刑訊逼供方式非法取得,證人證言亦是偵查機關非法取得,均屬無效證據等為由提出抗訴,請求宣告其無罪。與此同時,泰興市檢察院亦提起抗訴,認為一審法院對部分指控事實不予認定有錯誤,原判量刑明顯偏輕,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是否合法取供成關鍵點

泰州市中級法院7月14日上午9點30分開庭。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葉餘慶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二審審理中,均提出葉餘慶審判前的供述,是偵查人員採用毆打等刑訊逼供的方式非法取得的。但根據證人向偵查機關以及辯護人所提供的證言,證實在對抗訴人葉餘慶作收押體表檢查時,並未發現葉餘慶身上有異常情況,故在葉餘慶的《健康檢查筆錄》上填寫了“體表無異常、符合收押條件”字樣,並由送押人員和葉餘慶本人簽字確認。
此外,根據檢辯雙方提交的證據,抗訴人葉餘慶被羈押於看守所後第二日,被發現其右腳大腳指指甲有缺損應屬客觀事實。抗訴人葉餘慶稱該指甲缺損是偵查期間偵查人員踩踏所致,但不能明確提供是何時、何人對其實施了踩踏,這有違常理。出庭檢察員還現場提交了偵查期間偵查人員訊問葉餘慶的全部錄音錄像,該錄音錄像經播放,反映葉餘慶受訊問期間未遭受刑訊逼供等不公正的對待。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抗訴人葉餘慶及其辯護人所持葉餘慶在偵查期間受到刑訊逼供,其審判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證據支持,二審法院不予採信。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抗訴人葉餘慶審判前的供述是偵查機關合法取得,應作為定案依據。

家屬代退全部贓款

二審法院還認定,一審判決認定葉餘慶收受人民幣20000元賄賂的部分事實,因二審期間出現新的證據,足以否定原判決認定該事實的證據,二審法院不予認定,最後認定葉餘慶受賄11萬餘元。
關於泰興市檢察院提出的“原判量刑明顯偏輕”的抗訴意見。二審法院經查,雖然抗訴人葉餘慶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均不認罪,但鑒於二審認定的賄賂數額11萬餘元,其親屬已代為退出,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內,並不屬於量刑偏輕的情形,故對泰興市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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