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青村

華青村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基礎設施

加強城鎮建設,投資改選主要街道和排污設施,方便了民眾生活,美
化了集鎮環境。

領導班子

村書記:  劉海松
主任兼支委:  方根土
村支委:  江小渠
村委委員:  方榮良

健身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
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推動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以及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國家推動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設,鼓勵體育類社會團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民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全民健身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計畫
第八條 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制定全民健身計畫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應當充分考慮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農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條 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公民體質監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中,對學生的體質監測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計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國家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全國性民眾體育比賽活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等,可以根據需要舉辦相應的全國性民眾體育比賽活動。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民眾體育比賽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將普及推廣體育項目和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列入工作計畫,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體育俱樂部等民眾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對於依法舉辦的民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定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導,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鍊,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組織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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