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大學研究生會

宗旨和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黨的中心任務,適應改革開放形勢,促進同學全面發展,帶領廣大研究生同學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使之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一代研究生創造一切有利條件;
(二) 代表和維護研究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熱情為同學服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與研究生之間的聯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協助和促進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本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引導同學投身實踐、鍛鍊才幹,組織研究生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學術和文體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以提高同學的思想覺悟,增強同學的社會責任感;
(四)做好華僑大學研究生會與全國其他高等院校研究生會組織及研究生群團組織之間的互相學習和交流工作,增進與留學生及華僑港、澳、台研究生的聯繫與團結,樹立華僑大學研究生的良好形象;

關於選舉

研究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校研究生代表大會和各學院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大會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
研究生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會主席由全校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研究生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

組織機構

(一)校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研代會);
(二)校研究生委員會;
(三)校研究生會常務委員會;
(四)基層研究生組織和各類研究生附屬組織。
各級研究生組織機構遵循校研究生會的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基層研究生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會員的權利義務

會員享的權利:
(一)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享有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各級組織和幹部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對本會各級組織和幹部的違規、失職行為,有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申訴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享用本會創造的各種學習、生活和文化娛樂條件的權利;
(四)會員在本會內外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和保護;會員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解決。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
(五)對於有關研究生工作所提出的批評和建議,要求本會向有關部門轉達意見的權利;
(六)會員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支持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正當利益;

研究生代表大會

全校研究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兩年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換屆。在兩年任期內,校研究生代表大會召開兩次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開會時間由研究生常務委員會提議,並報校黨委、學生處同意後確定。研代會代表民主選舉產生,上屆研究生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為研代會當然代表。
在研究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研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就研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的權利。所有議案應於研代會召開一周前向組織委員會提出,並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未列入議程之議案,由新一屆研究生會負責答覆;
(二)就上一屆研代會所作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研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
(二)按時出席研代會;
(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條研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通過上屆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決定本屆研究生會的工作方針;
(二)審議並通過研究生會章程修改方案;
(三)選舉校研究生委員會委員;
(四)選舉研究生會主席;
(五)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校研究生委員會

校研究生委員會(簡稱校研究生會)是研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執行由研代會賦予的職權。
研究生委員會委員經研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當委員因面臨畢業等情況不能行使委員職權時,可由全委員會通過選舉增補委員。
研究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本章程並監督其執行實施;
(二)根據研究生常委會的提名,決定研究生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接受研究生會幹部的辭職;
(三)審議和批准研究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
(四)研究生會委員,一人提議,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附議,可形成對研究生會常委會成員的彈劾案,研究生委員會決議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五)聽取、收集會員對研究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大會審議和通過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七)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八)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研代會代表提議,或者研究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應臨時召集研究生代表大會;
(九)決定研代會的重大事項,行使研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研究生委員會常務委員,不得兼任學院研究生分會主席職務。
研究生會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研究生會決議,制定研究生會總體工作計畫,領導各部工作;
(二)擬定研究生會機構設定,向研究生委員會提交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提案;
(三)召集學院研究生分會主席聯席會議,領導各學院研究生分會工作;
(四)籌備下屆研代會的召開,向研代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研究生會的其他重大問題,行使研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在研代會閉會期間,研究生會常委會向研究生委員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督檢。對研究生委員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予答覆。
每屆校研究生代表大會舉行的兩次全體會議分別產生該屆的第一、二任校研究生會主席,每任的任期至下一任校研究生會產生時止,一般為一年。兩任校研究生會在稱呼上統稱該屆的第一、二任校研究生會。
屆中換任時,如果出席的代表少於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則由全委會產生第二任校研究生會。
校研究生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
研究生會主席對研究生會副主席及各部(室)負責人等主要幹部有提名權。
研究生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
研究生會下設廈門校區執委會、秘書處、辦公室、宣傳部、外聯部、生活部、學習部、體育部、女生部、《華大研究生》編輯部、文藝部和網路部,各職能部門為研究生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機構。若因工作需要,經常委會提出,提交研究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後,上報學生處審查批准,方可對機構進行調整。
研究生會廈門校區執委會在研究生會的領導下實行高度自治。廈門校區執委會由執行主席主持工作,執行主席兼任研究生會副主席,對研究生委員會負責。
其他各部由部長主持工作,對研究生委員會負責。

基層組織

各學院研究生分會是校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在本學院黨、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全校性學生活動中接受校研究生會的統一協調。
各學院研究生分會應由各學院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選舉產生。其機構設定可參考校研究生會的部門設定,視本學院工作需要決定,報校研究生會備案。
學院研究生分會主席聯席會議為全校研究生會工作事務的諮詢、協商機構,學院研究生分會主席應按時參加校研究生會召集的學院研究生分會主席聯席會議,積極參加校研究生會組織的全校性活動。

財務制度

經費來源:
(1)校方撥給資金;
(2)創收及贊助資金。
經費只能用於與研究生有關的研究生會工作費用,不得挪作它用,實行財務公開,預算、決算制度。
(一)每學期開始時制定本學期研究生會財務預算。先由各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各部門預算(由各部部長具體負責)開始時制,再由研究生常委會進行調整、匯總,制定出研究生會的總預算。經過研究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學生處批准後,正式生效。各部門、各項目的預算必須服從研究生會總預算。
(二)鑒於研究生會的活動將主要以項目的形式開展,因此,每個項目在開展之前也必須制定相應的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的制定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經過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三)臨時性的開支,計畫外開支,無法由研究生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都要事先以書面形式報學生處指導老師同意,事後有關票據須由研究生會主席簽名才能報銷。
(四)研究生會每個學期對財務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向全體研究生公布財務使用情況,接受研究生委員會及全體研究生的監督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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