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皇家特權

英國皇家特權

皇家特權是特有的權力、特權和豁免權的組合體,只在一些如英國那樣由君主統治的國家被承認。它是一些政府關於他們國家的統治方式的進程的行政權力被執行的手段,由君主擁有並被賦予君主。雖然一些共和國國家元首擁有類似的權力,但它們並不幾乎相同,包含一些基本的不同處,而且不同處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較廣泛。見保留權力。雖然特權起初只由君主行使,並且不需要國會的同意,但它們現在總在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首相或內閣就對決定負有對國會的責任。可能有君主可以在沒有首相或內閣的建議下選擇行使皇家特權的情形。這樣的情形是罕有的,並且通常只發生在緊急狀況或現有的先例不足以適用於存有疑問的境況的情形。

定義

在英格蘭王國(直到1707年)、大不列顛王國(1707年-1800年)和聯合王國(自1801年以來),皇家特權歷史上是王國統治的中心特色之一。
憲法理論家A·V·蒂西給出特權是什麼的標準定義:
……君主起初的權力的剩餘部份,因而它是……在任何時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決定的權力——不論這樣的權力在事實上是由國王自己還是由他的大臣們行使——的剩餘物的同義詞。

君主特權的大臣行使

今天,特權由大臣在沒有國會的許可下直接行使,在聯合王國包括管理公務員隊伍、發放護照和授予榮譽的權力。一些特權名義上由君主但在君主基本每周會見的首相的建議下和在內閣的建議下行使。英國政府體制的一些關鍵領域仍然由皇家特權的手段執行,但它的使用在減少,因為功能逐漸被制定為成文法律。
英國皇家特權英國皇家特權

與廣泛的信念相反,皇家特權在憲法上是無限的。當君主有權利公布新法律時,它是沒有被在憲法上使用的保留權力的一種形式。(陛下,作為聯合王國和其它聯邦國家的國家元首,有權利在她是國家元首的任何國家使用皇家特權。)在國王詹姆士一世在位期間的公告案(1611年)中,英格蘭普通法法院法官斷然聲稱他們擁有權利確定皇家特權的限制。自共同君主女王瑪麗二世和國王威廉三世掌權的光榮革命(1688年)以來,這個司法解釋沒被君主質疑。
沒有新的特權能被創建。然而,像“宣戰和媾和”那樣的現有特權能被更改以適應新的形勢,如在諾森布里亞警察局片面案(1989年)中被見到的,見到這種特權演變到包括“維持和平”的能力,並從此允許內政大臣用塑膠警棍和CS氣體裝備他的警察部隊。
另外,在自由決定的特權可被法庭裁判的地方,它的行使能被司法檢查以與自由決定的特權被成文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同樣的理由質疑。這被迪普洛克勳爵在公務員隊伍聯合會理事會與公務員隊伍國務大臣(1985年)一書中闡明。

皇家特權的種類

涉及立法機關的權力

國會的召集、中止和解散[3]以及選舉詔令
在國會劃撥必要的資金的領域為公民發放救濟金創建方案
為議案授予御準
專利特許證立法
靠委員會命令立法
組織創建特許狀,包括創建大學的皇家特許狀的授予
所有成文法律、立法工具和委員會命令的發布

涉及司法體系的權力

總檢察長與刑事訴訟程式的權力,包括進入撤訴程式(因而終止針對被告的案件)的權力
任命女王法律顧問
為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起的抗訴授予特別許可
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免除或減少刑罰(恩赦
新的普通法法院的創建

涉及外國事務的權力

外交官的委派和接受
宣戰
媾和
條約的協商
對外國的承認
取得增加的領土的權利

涉及武裝力量和戰爭的權力

君主是皇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
武裝力量支付
關於武裝力量的控制、組織和部署的決定
皇家海軍的維持
敦促人們加入海軍的權力,政府相信它“完全動用,或許永遠”

任命和榮譽

大臣的任命和免職
為任何目的的皇家委員會和官員的任命
貴族的創設
榮譽的授予
[編輯]在緊急情況時期的特權
宣布緊急狀態
徵用船隻
在嚴重的全國性緊急情況的事件中的權力,包括開始、取得和破壞私有財產的權力

雜類特權

君主的編號的選擇
市場特許經營權
嬰兒的監護
護照的發放和撤回
採掘貴金屬
硬幣的鑄造
印花
對無主財產的權利
被發掘的寶藏

特權的其它例子

在皇家特權下由聯合王國君主擁有的權力還有:
把一個外國國民驅逐出聯合王國
英國國教會的主教和大主教的任命
聖經的英格蘭教會授權版的印刷

英國皇家特權英國皇家特權

許多所有種類的皇家基金會的司法權的行使
特權傳統上也包括職責,而不只是權利。這些職責中最主要的是國防和女王和平的維持。
對於君主授予榮譽的特權,在實踐中大多數英國騎士勛位在首相的建議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嘉德勳章、希斯爾勳章、功績勳章、皇家維多利亞勳章和皇家維多利亞勛鏈,以及一同授予紋章的權利。
君主也免於在法院被起訴,雖然曾經依附於君主的豁免範圍已減少。(這種豁免的表面邏輯是女王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間接地作為檢控權威出現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訴或檢舉她自己或裁判她自己的案件。然而,這種邏輯能被說成有缺陷,因為在裁判她自己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索賠者似乎沒有問題。這種解釋大多通常出現在君主豁免權上的文本中,文本寫著“女王不能為非”,因而不能被承擔違背契約或在侵權行為中的義務。)尤其,幾份國會法案允許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雇員)在法院被起訴。女王的女兒,皇家公主,事實上有刑事記錄(因為沒有保持她的狗在控制下)。
雖然許多權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權內,但它們以經常不出現而顯著,雖然它們理論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權下。尤其,英國君主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如這些權利被表明由英格蘭基本法派生出來的那樣。結果,君主無權在沒有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徵稅,而這顯然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查理一世通過皇家特權來源在不服從國會的認可的情況下籌資以向皇家行政部門撥款(如船隻金的徵收)的不成功的影響是英國內戰的起因之一。
特權在外國事務中的許多使用被叫作國家法案學說。由英國政府在國際和外國事務中行使的許多權力來自皇家特權,包括主權豁免權的授予。
更深奧的皇家特權還有:
命令臣民不得離開國家的權力
在開放和公共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標記的白天鵝的君主所有權
皇家魚類,即鱘魚、海豚、鼠海豚和鯨的皇家所有權

限制

皇家特權是無限的;這在公告案(1610年)中被確立,它肯定了沒有新的特權能被創設,並且國會能廢除個別特權。

批評

在英國參與2003年入侵伊拉克前,首相托尼·布萊爾打破先例,為英國參與戰爭尋求國會的認可。然而,國會的決定是在憲法上的用語建議報告,因為實際的決定將由皇家特權的行使所採取。布萊爾表示如果國會不認可,他不會建議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行使皇家特權。由於布萊爾在英國下議院有工黨的壓倒性多數,而且有反對黨保守黨的支持,國會否決建議參與戰爭的議案的可能性很小。將來有較小多數的政府或在下議院的多數會在皇家特權的行使前尋求國會的認可仍有待觀察。克萊爾·肖特提出將把宣戰移除出皇家特權的個人議員法案。
前左翼工黨國會議員托尼·本在1990年代為英國皇家特權的廢除活動,主張所有實際上在首相和內閣的建議下被行使的政府權力應該服從國會的審查,並需要國會的認可。他的意圖沒有成功,後來政府主張這是由皇家特權涵蓋的議題的範疇,在特權目前被使用的每件事例中要求國會的認可將吞沒國會的時間並減緩立法的制定。

皇家特權的有爭議的當代套用

在聯合王國發放護照的權力仍然在皇家特權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權否認來自在關塔那摩灣美國海軍基地的美國監獄的美國政府容納並釋放的公民的護照。加入美國和尚比亞國籍的馬丁·穆班加是被否認護照的英國公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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