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浙江省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4年5月13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辦法》分總則、安全管理、安全生產、處理規定、附則5章28條,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劍彪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舟山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和《浙江省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漁業安全生產的現狀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鄉鎮(街道)、村(社)、單位及業主所屬的從事漁業生產和為漁業生產服務的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及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度,按各自職責,明確責任、責任到人,建立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條 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在市、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對轄區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一)負責漁業船舶的更新、建造、購置、報廢、入漁許可和船舶修造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發證、換證、年審和漁業船員的考試、發證,以及船舶進出港簽證。
(三)負責傳達、起草有關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政策性檔案。
(四)負責組織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漁業船舶的違規行為,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落實。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把好漁船質量關和救生、消防、信號設備的配備關。
(六)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監督實施本轄區內漁船動態報告制度。
(八)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九)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並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縣(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能,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目標,有措施。
(二)督促鄉鎮(街道)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實專職人員,落實經費,完善制度,明確職責。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與鄉鎮(街道)政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四)開展經常性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五)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六)定期分析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七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能,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目標,有措施。
(二)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漁船安全管理網路,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通訊聯絡制度、安全會議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漁業船員安全知識培訓的組織工作。
(五)開展經常性的漁業安全生產自查,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全面掌握漁船、船員安全生產方面的情況,建立完善漁船、船員檔案,協助查處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船違規案件。
(六)落實整改。各級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
(七)認真、規範地做好漁業安全台帳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八條 鄉鎮(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對本鄉鎮(街道)的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管理。
(一)負責漁業安全法規的組織實施,對本鄉鎮(街道)漁業船舶進行日常性安全檢查。
(二)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工作。
(三)督促並做好本鄉鎮(街道)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四)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訊網路,落實安全值班制度,及時向海上漁業船舶通報氣象信息。
(五)搞好編組生產工作,落實搶險救災船隻,制定相應的報酬政策。
(六)掌握海上漁業船舶動態,遇九級以上(含九級)大風,及時向縣(區)海洋與漁業局報告船舶動態情況。
(七)負責本鄉鎮(街道)漁業船舶相關審核工作。
(八)協助做好本鄉鎮(街道)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和漁船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本鄉鎮(街道)漁業船舶各類事故統計工作。
(十)協助做好本鄉鎮(街道)漁業船員培訓的資格審查和組織工作。
(十一)勸阻漁業船舶非法搭客,如勸阻無效的,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九條 村(社)、公司對所屬漁船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
(一)負責本村(社)、公司漁民民眾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本村(社)、公司漁業船舶實行“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社)、公司漁業生產安全通訊網路等各項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漁船的安全適航狀況、持證情況、職務船員配備和安全設備配備情況,隨時掌握船員的變動情況及船舶進出的動態情況,並按規定上報漁船動態情況,建立各類安全台帳。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積極配合職能部門查處。
(五)對各級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督促漁民整改落實。
(六)嚴格管理雇用外來勞力,制止無資質勞力出海生產,做好村與各漁船船長《漁業安全責任狀》簽訂工作,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十條 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漁業船舶及船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負管理責任,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切實按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航行生產作業,教育督促全體船員共同執行。
(二)服從鄉鎮(街道)、村(社)、公司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漁業船舶及船員的各類證書、證件,配齊航行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加大“三修”投入,保證船舶處於安全適航狀態,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航行簽證。
(四)切實執行漁業船舶“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訊聯絡的暢通,及時報告船舶動態。
(五)積極參加漁船、船員保險,提高抗災自救能力。對雇用人員要簽訂僱工契約,不雇用無資質勞力上船作業。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市級一年一議、縣(區)級半年一議,鄉鎮(街道)級一季一議,漁業村一季一議,及時交流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切實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

第三章 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村(社)、公司要根據外海、近海、沿岸不同的生產海域和不同的作業種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路,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安全組織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所有漁業船舶應編組生產,編組工作在鄉鎮(街道)、村(社)、公司的組織下實行。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村(社)、公司應通過民主推薦的方式,挑選思想品德好、責任心強、風格高、組織能力強、民眾威信高、業務技術好的船長擔任編組長,編組漁業船舶船長應服從編組長的指揮。
第十五條 市、縣(區)海洋與漁業局、鄉鎮(街道)政府、漁業村(社)、公司的通訊岸台實行一天兩次定時開機值班制度。根據通訊網路分工,及時向各生產作業單位提供氣象、航行通告等安全信息,做好值班和記錄工作,了解各編組漁船的安全生產進出港等動態。遇九級(含陣風八?九級)以上大風及其它特殊天氣時,各級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保持通訊聯絡,落實各項安全應急措施,並按規定匯總上報漁船動態。
第十六條 生產漁船應按要求同岸台、編組長船保持正常的通訊聯絡,及時匯報本船動態;漁業運輸船出港時,應同岸台保持正常聯繫,及時匯報本船的裝載及動態;對無故不聯繫的漁業船舶的船長應當給予警告、批評教育。造成後果的,要追究船長的責任。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生產應認真履行互助互救的義務,一旦發現有船舶遇險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搶險救助工作,並及時向各級安全機構報告。搶險救助實行救助有效補償原則。
第十八條 漁業船舶編組長應增強責任性,切實做好編組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本組漁業船舶的動態並向岸台報告。
第十九條 漁業船舶在各級安全機構的監督管理下,應根據各自的作業特點及不同情況,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質漁船應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風前風后對本船灰縫水密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漏補缺。
(二)鋼質漁船隨著船齡的增加,應及時檢查水線下、艙室內、肋骨底部的腐蝕及焊縫情況,不得擅自改變水密艙壁及排水口,確保艙室密封。
(三)捕撈漁船在作業過程中,船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並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流程作業。
(四)漁業運輸船舶,必須嚴格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載重線標誌裝載,嚴禁超載,嚴禁違章搭客;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如確需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
(五)休閒漁船必須嚴格按照《浙江省休閒漁業船舶管理辦法》航行作業和從事其他休閒活動。
(六)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拋錨時,應嚴格遵守安全值班瞭望制度,防止碰撞事故的發生。
(七)漁業船舶應做好防台、防風工作,切實做到不搶風頭、不抗風尾,應在安全時間內及早回港,嚴格按照各縣(區)抗台預案的有關規定到指定錨地避風,嚴禁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八)推廣使用柴油氣化灶具,杜絕液化氣爆炸事故的發生。使用液化氣灶具的漁業船舶,應經常檢查鋼瓶的檢驗和使用情況,對腐蝕嚴重或有懷疑的鋼瓶,應及時送檢。漁業船舶一旦發生液化氣泄漏,必須保持自然通風,嚴禁使用明火、電路開關及有可能產生靜電的一切器件。
(九)漁業船舶應切實防止硫化氫中毒,應使用除臭消毒劑,船員在下艙作業前,艙室應進行通風,下艙作業時應戴防毒面具,艙口應有專人值班。

第四章 處理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職務船員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實行漁船船長考核記分制度,對安全意識淡薄,業務技術素質差,屢次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的船長及其他職務船員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吊銷職務證書。
第二十一條 各級漁業行政執法部門、鄉鎮(街道)政府、村(社)、公司等組織對漁業船舶違反下列禁令和規定之一的,應堅決予以禁止,並督促整改;對不聽勸阻,擅自出海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移交法務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船長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嚴禁無證及三證不齊的漁業船舶出海。
(二)嚴禁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及其他船員證書的漁業船舶出海。
(三)嚴禁未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信號等安全設備和船舶處於不適航狀態的漁業船舶出海。
(四)嚴禁未按規定配置有效通訊、導航設備的漁業船舶出海。
(五)嚴禁擅自改變船體結構,影響船舶設計穩性的漁業船舶出海。
(六)嚴禁違章搭客、超載、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七)嚴禁其他一切有礙或可能有礙航行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建立漁業船舶船長違規處理制度,切實落實船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有違章、違規情節並造成後果的船長,根據不同情況,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部門、鄉鎮(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漁業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職,失職、瀆職,所轄範圍內發生重特大漁業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切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政策和本實施辦法,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的先進單位、漁業船舶和船長要予以表揚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漁業船舶”是指漁業捕撈船舶、漁業運銷船舶、漁業冷藏船舶、漁業供油船舶、漁業工程船、拖輪、養殖船、休閒漁船、漁業公務船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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