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

工作職責

1、組織實施對海洋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範圍的海域使用,依法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監督海洋設施建設、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參與審批並監督海洋、海島、海岸帶等重大工程項目以及開採海礦、海砂、海洋油氣和海底電纜、光纜、管道的鋪設、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海域勘界等工作。
3、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制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公益服務系統;負責海洋防災減災和信息發布工作。
4、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船檢驗工作;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負責漁業搶險救助、漁業安全和漁業無線電通信監督及漁船管理工作;組織處理漁業海事糾紛及漁業船舶海損事故,會同有關部門對漁船建造企業進行資質認可;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生野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
5、負責漁業行業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漁業產業化工作。負責漁港、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現代化示範區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建設和管理
6、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引導開發新興海洋產業;指導海洋與漁業教育及標準化工作;組織科技攻關項目及成果套用推廣。
7、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處理有關涉外事宜。
8、負責組織指導漁業幹部、漁民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考試發證;負責辦理遠洋漁船船員證的技術資格審查工作。
9、負責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的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工作。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職責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負責文秘、機要、督辦、檔案、保密、提案答覆工作;
3、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後勤服務及財產管理工作,指導辦公自動化及信息網路建設工作;
4、研究提出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草擬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行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法制建設規劃;
5、指導督促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檢查,負責海洋與漁業的行政複議和聽證,承擔行政訴訟工作;
6、負責局機關的普法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監察室)職責
1、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
2、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行業技能鑑定工作;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漁民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4、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5、組織指導專業人才的培養、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漁業的日常教育培訓,負責信訪及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黨群及紀檢、監察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職責
1、負責各類漁業項目的遴選、申報和實施管理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2、統計全市海洋和漁業經濟報表,加強對各縣(區)統計工作的指導;
3、負責管理海洋與漁業事業經費,並對局屬財務實行監督指導;
4、負責局機關財務的預決算,以及日常性財務工作。
四、海洋捕撈處職責
1、編制並實施全市海洋捕撈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全市海洋捕撈產業結構的調整;
2、了解掌握全市捕撈漁船動態和海洋捕撈生產信息;
3、組織實施科技興漁戰略,推廣套用先進捕撈技術,引導開發新漁場、新資源、新作業;
4、指導監督全市人工魚礁建設,並在礁區開展魚類的增殖放流;
5、參與漁業資源保護和海洋捕撈許可管理;
6、編制全市休閒漁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休閒漁業工作;
7、指導水產品質量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加工行業管理,負責市水產加工與流通協會日常工作。
五、水產養殖處職責
1、編制並實施全市水產品養殖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2、組織科技攻關項目及成果的推廣套用;
3、指導全市水產養殖工作和產品結構、布局的調整和產業化工作;
4、組織管理全市水產養殖使用證、水產種苗等生產許可證核發工作,審核水產養殖和增殖品種以及種苗引進;
5、負責魚粉生產許可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6、負責市水產學會的日常工作。
六、外經外事處職責
1、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組織協調對外經濟交流、合作與外資利用工作;
2、協調水產品進口貿易,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3、負責宣傳涉外法律、法規,調查處理涉外事件;
4、負責制訂實施遠洋漁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遠洋漁業開發項目管理,指導和監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5、承辦有關涉外事務,負責市遠洋漁業協會日常工作。
七、海域管理處職責
1、制定並實施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和計畫;
2、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3、負責市屬海域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及海礦、海砂開採的監督管理
4、負責海洋、海島和海岸帶資源調查;
5、承擔海域勘界工作、指導無居民島嶼的開發與管理;
6、組織協調全市海域使用動態監管體系的建設和實施;
7、參與審核並監管海洋、海島、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
8、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
八、資源環保處職責
1、制訂並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計畫;
2、組織實施“科技興海”戰略,引導開發新興海洋產業,做好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3、負責受理所有涉海項目環評申請,負責審批海洋工程環評、審核海岸工程環評;
4、負責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調查、監測、規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5、參與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防疫檢疫工作;
6、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
7、協助市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
8、負責防治海洋海岸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9、負責海洋減災,管理海洋公益服務系統。
九、市海洋與漁業局漁政漁監處職責(舟山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組織、指導、檢查、督促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開展。
2、負責全市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4、制定並實施全市漁業資源保護與治理規劃、計畫:
5、負責實施漁業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證制度;
6、負責漁業無線電許可管理;
7、負責實施漁業資源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制度;
8、負責漁業資源增殖管理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許可管理及防疫檢疫工作;
9、負責徵收和管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無線電管理費、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費和漁港費等有關規費
10、指導漁業船員培訓,負責實施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工作。
11、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發證;
12、負責漁船水上交通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海事與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
13、負責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航標管理,發布漁業航行警告和通告,參與漁港建設規劃論證;
14、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舟山市漁業經營管理處職責
1、負責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指導各縣(區)經管工作;
2、宣傳黨在漁區的方針政策,及時掌握漁業改革動向及漁業經濟總體運行態勢,制定漁業總體發展規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出漁業發展思路,為政府及局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3、負責漁村收益分配年報;
4、主持海洋與漁業經濟學會秘書處工作,負責《舟山漁業》雜誌編審發行。
十一、水產技術推廣站職責
1、組織舟山漁業技術推廣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漁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示範和推廣;
3、負責科普宣傳工作,開展漁業公共信息服務(漁技110、農民信箱),承擔養殖從業人員生產技術的培訓和轉產轉業漁民生產技能的培訓;
4、組織水產養殖病害和疫情的測報和綜合防治;
5、對水產養殖行為和投入品(漁藥、飼料等)使用進行指導服務;
6、參與無公害漁業生產標準、規範的制定和宣傳貫徹;
7、指導各縣(區)、鄉(鎮)漁技推廣站的建設。
十二、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職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貫徹執行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依法履行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職能;
2、制定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組織、指導、督促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
3、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水域的執法檢查,負責本市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海洋傾廢、漁業資源和珍稀頻危水生野生動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漁政、漁港、漁船、水產養殖、水產種類及水源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漁業無線電通信及漁船修造業的監督檢查;
5、保護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依法調查處理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案件;
6、負責漁港漁船安全執法檢查,配合漁船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開展海上搶險救災工作:
7、參與監督檢查對外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漁業涉外案件工作;
8、負責舟山海域漁業航標規劃和漁業航標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
9、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活動;
10、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舟山漁船檢驗處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法規、有關國際公約和上級業務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研究制定本市漁船檢驗業務工作計畫;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各縣(區)漁船檢驗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所屬縣(區)漁船檢驗站在檢驗工作中提出的業務技術問題;
3、確定本市各級漁船檢驗機構的業務分工;協調處理本市漁船檢驗機構之間的工作關係;
4、負責組織開展本市所有非遠洋漁業船舶及所有漁業油船、漁業製冰船的檢驗工作;負責本市250總噸以下的非遠洋漁業船舶的建造和400總噸以下改建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不含玻璃鋼漁船),辦理檢驗業務範圍內漁船的公證檢驗業務;
5、負責本市轄區內漁船檢驗機構設定的初審;負責本市下級漁船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後年審工作的初審。負責本市各級漁船檢驗機構新增漁船檢驗人員和驗船人員工作職稱的初審;
6、負責組織開展對本市轄區內已經認可的漁船修造企業、船用產品生產廠、漁用氣脹救生筏檢修站生產技術條件及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
7、負責組織開展漁船修造工廠質檢人員的考試和焊工的考試發證工作。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四、漁業勞務事務所職責
1、組織開展各類漁業勞務中個服務,承辦上級交辦的國內外漁業勞務派出任務,組織選擇漁業勞務人員,妥善處理相關的漁業勞務關係;
2、提供勞務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組織勞務人員培訓;
3、辦理漁業人員勞務手續和涉外勞務代理業務。
十五、舟山市水產研究所職責
1、研究制定舟山海水養殖科研發展規劃和總體工作思路,認真貫徹落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
2、做好舟山海水養殖科研新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工作;
3、搞好朱家尖科研示範基地的建設,開展科研、生產、推廣與示範工作。
4、搞好浙江華興海水種苗公司基地的建設,優質水產品原(良)種場的設立與維護,開展規模養殖與設施生產工作。
5、搞好舟山漁業檢驗檢測中心的建設,開展水質測試,水產品質量安全與養殖病害監控工作。
6、搞好三江高效養殖示範樣板基地的建設,開展安全、節約、高效的養殖模式示範培訓工作。
7、引進新品種,研製新技術,為全市養殖生產提供科技信息和技術指導服務。
8、開展海洋資源繁育、生態養護與增殖放流工作。
十六、舟山市漁業技術培訓中心職責
1、規劃、指導全市漁業技術培訓工作;
2、承辦全市漁民職務船員、漁業“四小證”、漁業船員的技術培訓和考證培養,負責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3、配合、協助上級漁業技術培訓主管部門對全市三等及以上職務船員的培訓考試工作。
十七、市海勘院工作職責
1、為政府管理海洋事務和海洋資源開發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具體承擔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發展規劃和無居民島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
2、進行海域使用論證、海域面積測量、海籍調查等諮詢服務。為政府承擔海域使用情況調查、海島現狀調查等社會公益服務。
3、建設舟山市海域使用動態監管中心,規範本市海域使用秩序,建立海域使用與環境保護動態監視監測網路體系,全方位實時動態跟蹤和監測海域使用狀況與環境質量狀況,為政府強化對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實時監管提供基礎依據,實現與政府電子信息平台相聯結,促進海洋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信息化。為提高各級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門的海洋管理能力,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服務。
十八、漁業互保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並代表協會監督檢查各縣區辦事處執行協會制定的有關規定和規章制度;
2、代表協會協調和指導縣級辦事處業務、財務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漁業互保業務政策方案和本辦事處互保業務工作計畫;
4、組織開展全市遠洋漁船、船員和市屬漁業單位的漁業互保工作;
5、代表協會承擔各縣區互保漁船、僱主醫療理賠案件審核賠付工作;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漁港辦工作職責
1、幫助指導各縣(區)編制漁港布局與建設規劃,審查各縣(區)漁港建設規劃方案;
2、負責申報、轉報全市漁港建設項目,參與漁港建設項目的論證、評審;
3、檢查督促漁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全面掌握漁港建設的進展情況;
4、負責對各縣(區)實行漁港建設責任制考核;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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