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城市民政局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能

2、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和優待撫恤工作。審核、呈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光榮院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4、負責農村自然災害救濟工作和全市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查實、統計和發布災情;申請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城鄉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的救濟工作,指導和幫助改善農村敬老院工作;負責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5、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實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管理分配省級和市級下撥的保障金;審核全市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補差標準,定期核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情況。

6、負責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7、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並規範行業管理。

8、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的建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報批工作;承辦與比鄰縣際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本市城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工作以及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9、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生產企業的認定審核;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企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福利院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10、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和涉外收養工作;負責在全市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11、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12、負責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13、負責協調、指導老齡工作,維護老年人權益;指導、督促和檢查城鄉老齡工作。

14、承辦興城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社會救濟科: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災情核查、統計、上報;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協調扶貧濟困等經常性捐贈互助活動;負責五保供養、農村醫療救助和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的有關工作。

城市低保科:擬定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低保資金年度用款列支計畫;督促檢查低保對象的審核、審批和低保資金的申報、籌集、發放;指導、推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網路化、社會化和動態化管理;組織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及與低保工作相關的社會救助工作。

優撫安置科: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指導市軍供站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社會事務科:指導殯葬行業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指導城鄉收養兒童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福利企業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的保護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指導和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管理本級社會福利資金。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貫徹執行《村委會組織法》、《城市居委會組織法》,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區劃地名科: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毗鄰縣區的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承辦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地名檔案。

興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站: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軍休幹部的各項服務管理工作。

興城市救助管理站:承擔城區救助對象的救助管理。

興城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定實施辦法;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承辦葫蘆島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興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貫徹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審批婚姻服務機構;承辦婚姻登記政策諮詢工作;查處違法婚姻。

殯葬管理所:負責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推行改革,做好實行火葬的工作,承擔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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