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上級規定,為保障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對持有非農業(含藍印,下同)戶口的城鎮困難居民給以適當救助所建立的城市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定期差額救助為主,實行臨時救濟、政策優惠、大病救助、就學援助、廉租房、社會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結合。
第四條 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下列管理原則:
(一)保障最低生活;
(二)國家保障、家庭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
(三)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標準相銜接;
(四)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相適應;
(五)屬地管理;
(六)動態管理;
(七)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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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和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審計、監察、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建設、衛生、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社區委員會(社會救助站)受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對象和救濟的執行標準

第六條 凡本市行政轄區內的非農業常住戶口人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困難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條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非農業戶口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係;戶口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包括:夫妻;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縣級或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成員。
第九條 戶口遷出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的學生及軍官、士官計算在本人家庭人口中;義務兵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人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而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
(二)家庭存款超過2000元人民幣、私有住房建築面積人均超過20平方米的;
(三)3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的;家中安裝電話且月費用總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20%的;家庭成員持有行動電話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有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家中飼養觀賞寵物的;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到收費學校就讀的;?
(四)連續2次不按月領取保障金或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無正當理由2次經介紹拒不就業或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結婚、違法收養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五)外地在本地就讀的在校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
(六)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情況的。?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勞動能力的鑑定,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指定的醫院負責,鑑定費由申請人自理。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裁定。?
第十二條 城市低保標準要依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的基本費用確定。既要保證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和勞動自救。?
全市城市低保標準為:連山區、龍港區、南票區、興城市156元/人月;綏中縣、建昌縣城鎮130元/人月;農村非農業110元/人月。藍印戶口人員按城市人口對待。?
第十三條 有勞動能力(男18-60周歲,女18-50周歲)、符合就業條件但暫未就業的,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標準每人每月下浮80—100元人民幣,具體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確定,並報市政府備案;也可採取定額救助和糧油扶持的辦法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納入低保的優撫對象,一人戶、殘疾人、高齡老年人、在勞動年齡段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接受基礎教育的在校中國小學生,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0元和20元;單親家庭每人每月增加15元。以上各項不兼得。
第十五條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區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市)的,由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市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規定製定、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狀況監測系統,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低保標準要低於最低工資和失業保險標準,原則上,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65%。

收入和救濟金額的確定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按下列辦法核實:?
(一)深入申請人家庭調查,摸清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走訪社區居民和申請人所在單位調查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三)不便走訪的單位或有關人員,可以信函方式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繫,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詳細掌握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五)社區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六)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了解申請人隱形收入等無法核實的情況。
第十九條 家庭月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為基數,按照上3個月的平均數額計算。?
全部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五)特許權使用、租賃、饋贈和繼承收入所得;?
(六)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七)自謀職業收入;?
(八)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工資、基本生活費、離退休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金,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其中,實際領取額高於公布標準的,以實際領取額為準,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在崗職工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企業退養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企業離崗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實際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四)企業退休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享受失業保險人員按領取失業救濟金收入和其他勞動收入計算;?
(六)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者生活補助費,扣除計算該費用所依據月數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剩餘部分按照計算該費用所依據月數的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收入。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
(七)資源枯竭型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國企職工,其一次性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的方法:從本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中,扣除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餘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人。計算公式為:?
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6;?
(八)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者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剩餘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養費、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二十一條 自謀職業者的收入按照當地行業評估標準計算。?
各縣(市)、區行業評估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統計、物價等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輪崗工人按年工資平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工農混合戶,農業人口有勞動能力按當地農村人均收入計算,實際收入低於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標準,按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標準計算,但不享受城市低保。
第二十四條 經經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工會等部門認定確無經營能力,拖欠職工工資或生活費、養老保險統籌費、失業保險金等達半年以上、且今後不可能再補發的集體企業困難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本人收入。?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的各種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政府頒發的一次性見義勇為獎金,貧困戶的一次性救濟,工傷人員的護理費、補助金,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因公致殘返城的知青護理費,大中專院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不予計算為收入的費用,不應列入貨幣收入。
第二十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審批和發放程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社會救助站)向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或者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社會救助站)受管理審批機關委託,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予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張榜公布。對無異議的,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報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和有關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四)縣級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社區(社會救助站)對民政部門的批准結果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社區(社會救助站)代發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銀行、郵局領取卡(折);對有異議的,由管理審批機關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保障對象從管理審批機關批准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檢查制度。社區居委會每2個月對轄區內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核查;街道辦事處每季度重點對有勞動能力未就業人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進行一次核查;縣級民政部門每半年對城市低保對象整體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低保待遇的落實情況、保障金管理髮放情況、規範化管理情況;市級民政部門在平時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每年進行一次低保對象年檢,必要時可與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合開展檢查工作。?
低保對象離開本轄區6個月以上,停止發放低保金。
第二十九條 審批管理機關應加強管理,分級建立保障對象檔案。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保障對象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遷移的,應持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式。
第三十一條 由於動遷等原因造成人戶分離的,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可由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申請;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向暫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將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以及失業保險期滿人員名單等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化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範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決定增發、減發、停發保障金。
第三十四條 建立低保對象備案制度。縣級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低保對象名冊;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必須建立並保存低保對象檔案,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低保對象檔案內容包括保障金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名冊和保障金髮放名冊等。社區居委會還要建立低保對象續保申請登記表、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登記表等。?
第三十五條 建立低保對象續保申請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對象,每月在領取保障金的同時,必須通過社區居委會向審批管理機關申報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並提出續保申請。?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配合勞動保障、工會等有關單位,積極介紹、安置其就業,儘快使其從根本上擺脫貧困。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對其進行就業培訓,為其提供就業機會,同時為社區建設做貢獻。

相關配套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已享受低保待遇或雖未享受低保待遇,但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的具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實行臨時救濟制度
第三十九條 臨時救濟時間應主要在“五·一”、“十·一”、
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或出現特殊情況時,給予臨時性資金和物資救濟。
第四十條 臨時救濟標準為每人每次100—200元,特殊情況由縣(市)、區民政局決定,但最高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
第四十一條 臨時救濟程式按照個人申請、社區(社會救助站)初審、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按縣(市)、區民政部門臨時救濟年度指標複審、縣(市)、區民政局審批程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稅務、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在就業、求學、醫療、住房(含採暖)、使用煤氣(水、電)及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扶持。具體標準由各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對象給予一定數額醫療救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建立低保對象子女接受高等、中等教育就學援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區服務、經常性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捐贈的款物,由民政部門所屬的慈善機構負責接收,並全部用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贈的款項(含物折款)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保障資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屬地管理。所需資金由縣(市)、區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上級財政按照規範的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用。?
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需求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按月撥付,保證使用。?
民政部門應當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執行情況,並在年終編制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十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定期差額保障金由管理審批機關委託的銀行、郵局等金融部門,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濟和實物救助由各級民政部門組織街道、社區發放。?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低保金總額2%安排低保工作經費。

監督與處罰

第五十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辦事程式、保障對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情況,並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城市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都要建立舉報箱和監督、諮詢、舉報電話,受理居民的舉報、投訴和諮詢。
第五十一條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髮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要通過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開辦事場所、政務公開欄和宣傳欄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開、辦事程式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保障金髮放結果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予以處罰。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1日公布的《葫蘆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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