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

聶樹斌案

聶樹斌案是1994年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發生的一起強姦殺人案。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懷疑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5年,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抗訴、維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聶樹斌案進行複查,開啟了中國異地複審的先河。2014年12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母親送達立案複查決定書。2015年3月17日,聶被執行死刑後律師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卷宗。2015年4月28日,山東高院將召開聶樹斌案聽證會。2015年9月16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宣布,聶樹斌案因案情複雜,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長聶樹斌案複查期限三個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2017年3月30日,聶樹斌案獲賠268萬餘元。

基本信息

案件詳情

家人合影家人合影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腳踏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腳踏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姦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對強姦婦女罪量刑重”,判決“維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原判決第(二)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及其它費用貳千元整;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的量刑部分;抗訴人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發展

“真兇”抗訴

聶樹斌案聶樹斌案

2005年3月,河南商報、中國青年報、法制早報、南方周末、北京青年報、新京報、京華時報等全國數十家媒體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幹警抓獲河北省公安廳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王書金供述其曾經多次強姦、殺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的一塊玉米地里,姦殺了一個30多歲的婦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滎陽市警方將王書金移交給河北省廣平縣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廣平縣警方押著王書金,來到石家莊市液壓有限責任公司(即原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認他當時的作案現場。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公布:河北省公安廳領導注意到了媒體關於該案的報導,並且給予了關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領導對此事也極為關注。河北省公安廳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查覆核。

時至今日,其父母奔波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之間已經兩年多時間,沒有任何結果。

自2007年4月一審被判死刑的“真兇”王書金抗訴之後,兩年時間,聶樹斌案再次從峰迴路轉走向絕對沉寂。種種跡象暗示,聶樹斌案或將永無再審與翻案的機會。

2005年4月聶樹斌案被曝“一案兩凶”後,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組,負責對聶案重新調查。當時,面對全國媒體的緊密關注,河北方面宣稱,將儘快公布調查結果。然而,四年過去,這個承諾至今沒有兌現。

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多次前往河北高院尋求調查結果,四年間得到的答覆如出一轍,“正在複查,很快出結果”。直至2010年3月,河北高院負責審查聶案的一位法官告訴聶母,調查結果已經出來,報到院長那裡去了。但到底是什麼結果,這位法官說不能向聶母透露。

從2005年3月王書金被捕交待全部罪行直至與律師會面,他並不知道1995年的玉米地案另有“兇手”,也根本不知道一個叫聶樹斌的人在1995年作為罪犯已被槍決。在一審法庭庭審中,王書金意欲主動供認玉米地姦殺案,但被法官以“與指控無關”打斷,被公訴方以“查無實據”駁回。

2007年4月,一審宣判後,王書金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姦殺案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抗訴。他在抗訴狀中說:“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滎陽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過程中,包括石家莊西郊玉米地里強姦殺人的經過……對於這些河北廣平縣公安機關的警察進行了確認……警察還帶領我對作案現場進行了指認,現場是憑著我對當時的記憶找到的。”

王書金的抗訴心理中,有一點是微弱地期望通過主動坦白這個案子,獲得可能的寬大處理。他說:“我是一個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願意看到因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擔嚴酷的刑罰……我希望上級法院對(我坦白)這個案子能夠按照重大立功認定,更希望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審不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書金案,據參加庭審的人透露,王書金在庭上繼續對未被納入公訴的石家莊玉米地案供認不諱。庭審後,法律人士推測,二審維持死刑判決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時隔兩年之久,二審判決至今未出。10月20日,王書金的律師致電主審法官詢問何時判決,這位劉姓法官稱,因為案情特殊,在沒有領導指示的情況下,他說了不算。南方周末記者還了解到,在對外宣稱的複查期間,聶案中的被害人家屬和好友也沒有接受過任何形式的調查,他們是當年隨警方第一時間看到案發現場的人。律師李樹亭說,他們是案發現場最重要的目擊證人,複查也不應該繞過他們。

法院無視

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張煥枝,申訴材料已轉至河北高院,聶案的申訴由河北高院負責。著名法學教授賀衛方為此憤慨其荒謬:“偏偏承擔糾錯職能的機構正是當年製造冤案的機構。仿佛當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畫裡虛構的場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蓮向包拯告狀,包拯在狀子上大筆一揮——“請陳世美同志查處”!

最高法院像當年提審瀋陽劉涌案一樣處理“聶樹斌案”的希望似乎完全落空了。兩年前來自最高法院的訊息說,聶案被列為“重案之重”,已調派專人進行全案再審審查。這個讓社會高度期待的行動,最終沒有釋放出任何信息。一直關注此案的法學家賀衛方在部落格中將聶樹斌案的評論文章置頂。他分析,河北高院很難辦,如果承認錯誤,就要自認倒霉,這就好像自己揪住自己頭髮離開地球一樣。不糾正呢,良心上過不去,當事人倒霉,而且輿論壓力又這么大,最後可能要承擔更大的責任。無休止地拖延,就是因為這兩種心態交織在一起的結果。

賀衛方認為,處理聶樹斌案可以有三種思路,一是由比河北省更高的機構來進行調查和審理,即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因為它們不大可能受到地方利益的鉗制和約束;二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另外一個省的司法機構來對案件進行全方位審理,這也可以保持中立。第三是根據憲法第71條,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視情況必要成立特別委員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並做出決議。“現在這個案件對整個體制是一個考驗,讓國民對這個國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懼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我相信這是一個特別好的機會,希望有關部門能抓住這個機遇。”賀衛方急切呼籲。

以“聶樹斌案”四年波折來看,沒有人願意抓住這個機遇,也沒有人認為這是個機遇。“聶樹斌案”的真相,極有可能將隨著聶樹斌,永遠死去。

二次開庭

2013年1月28日上午,“聶樹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隱私名譽侵權案在石家莊市井陘礦區人民法院開庭,康菊花的父母將包括聶樹斌母親在內的7名當事人告上法庭。聶樹斌的申訴代理律師劉博今律師因私人原因也沒有來到出庭現場,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劉博今等當事人在整個申訴過程中並沒有侵權的事實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親屬的文字中也未涉及侮辱、誹謗,這些文字也都沒有超出過一、二審判決書的範疇。審判庭宣布2月1日將宣判。

三次開庭

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點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人王書金強姦、故意殺人一案。參加旁聽的有人大代表、學者、律師、新聞媒體記者及當地各界民眾二百餘人。聶樹斌(1995年因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的母親張煥枝和聶樹斌的姐夫申請旁聽庭審,法庭予以準許。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訊息,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答辯認為,王書金的抗訴理由不成立,而王書金的抗訴理由是:原判認定的三起故意殺人強姦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輕處罰;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姦、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但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答辯認為,王書金的抗訴理由不成立。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實際情況在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庭審中,出現了中國訴訟史上罕見一幕: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稱這樁犯罪行為是本方當事人所做,公訴方稱被告人沒有實施某樁犯罪行為。辯護人要求查閱檢察員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材料,要求休庭做辯護準備。合議庭認為辯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同意辯護人的請求,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再行確定。

公開審判

經歷7年4次開庭後,備受關注的河北王書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審落下帷幕。檢方認為,18年前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那樁強姦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其抗訴理由不能成立。而王書金仍一口咬定:“那就是我乾的。”其辯護人也認為,王書金的口供與這起案件卷宗中記錄的很多細節相吻合,王書金就是這起姦殺案的真兇。最終,河北省高院未當庭宣判。

正式宣判

2013年7月10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第三次開庭審理抗訴人王書金強姦、故意殺人一案。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前半段就殺人事實部分進行了公開審理,後半段就強姦事實部分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河北省高院駁回王書金抗訴、維持原判。

王書金被認定非聶樹斌案真兇

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訊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宣判抗訴人王書金強姦、故意殺人一案。河北省高院駁回王書金抗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檢察員所提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強姦、故意殺人案在一些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石家莊強姦、故意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其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複審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查。

2014年12月12日,山東高院負責聶樹斌案複查工作的合議庭法官會見了聶樹斌近親屬和其代理人,依法向張煥枝送達了立案複查決定書。

獲準閱卷

2015年3月17日14時15分左右,聶樹斌申訴案代理律師李樹亭接到山東高院一位張姓書記員電話,正式通知他聶樹斌案律師可以閱卷。由於是口頭閱卷通知,李樹亭和另一位代理律師陳光武將於明日一早趕到山東高院,拿到閱卷的書面通知後,即刻閱卷。這是聶被執行死刑後律師首次獲準查閱該案完整卷宗。

召開聽證會

為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複查進展情況,參照有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就該案於4月28日13時30分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

再延複查期限

2015年9月15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和代理律師李樹亭來到山東高法詢問案件複查結果。早上9點半,張煥枝走出法院,複查再次延期至12月15日。

被判無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賠償決定

2017年3月30日,聶樹斌家屬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有新進展,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向聶樹斌的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支付賠償金合計2681399.1元。

案件分析

案件牽連

聶樹斌案聶樹斌案
受害家屬情況

“1994年,原告親人被害,造成家破人亡,老無人照顧,少無人撫養,針尖刀刃過日,以淚洗面,心神滴血……”這份言辭悲愴的訴狀中,聶樹斌案受害人康某的家人認為,17年間,網路、媒體、律師等曾反覆侵權,造成其家人抬不起頭,無顏面對社會,不得已提起訴訟。

2011年11月,這份訴狀被送往石家莊市井陘礦區法院。2個月後,聶樹斌案申訴階段的代理律師劉博今接到了井陘礦區法院的傳票。傳票顯示,該院已受理康某家人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要求劉博今於2012年3月19日上午到庭應訴。

狀告各方 隱私侵權

被康家告上法庭的還有其他6名連帶侵權人: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聶案“真兇”王書金的代理律師朱愛民,以及人民網、中國經濟網、華人大搜尋網和法制網4家網站。

康某家人發起的訴訟,主要針對兩起事實:2011年9月16日,律師劉博今參加了人民網的一檔視頻訪談節目,在節目中展示、宣讀了聶樹斌案的一審、二審判決書。康家人認為,劉在宣讀時,未能保護康家人的隱私。

此外,劉博今在華人大搜尋網上發布《一篇還未完成的律師工作日記》,長達11頁,多次提到了康家人的真實姓名、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該文還被其它網站轉載,引起了康家人的不滿。

訴狀中,康某家人寫道:上述文章和視頻通過網路傳播後,多家媒體記者打來電話,甚至有網友打電話來詢問判決書的情況,17年前的喪女之痛又一次被勾起。“不管聶、王二犯,誰是真兇,原告及被害親人都是受害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公示隱私案件的判決書,更無權公開原告及親人的姓氏、名字、隱私案情、個人信息。”

由此,康家人請求法院判令上述網站刪除相關視頻和博文,並判令劉博今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害費總計12萬元。律師劉博今向南方周末記者證實,已收到法院的相關文書,針對康家的訴訟,他解釋稱:聶案雖然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但是不等於判決書不應公開。

劉坦言,判決書上寫明了被害人的姓名,公開時最好還是隱去,“所以康家人提起訴訟也不是說一點理由都沒有”。但是,劉博今強調,自己引述聶案的判決書,完全是出於公益的目的,而要推動聶案,“判決書是必須要公開的”。

喪女之痛 一再勾起

最早曝光受害者女兒隱私信息的,不是律師和媒體,而是辦案機關。

據康家人在申訴狀中的表述:1994年9月,石家莊警方抓獲聶樹斌並宣布破案後,康家就以警方破案時速過快,懷疑是錯案。但在警方的堅持下,康家選擇了相信,並給警方送去錦旗。

但此後,警方將涉及隱私的該案材料,提供給河北當地的《社會治安報》、《石家莊日報》、《警視窗》等報刊刊登,引發了康家的憤怒。尤其令康家不能忍受的是:警方還將受害者康某遺體的錄像,提供給了石家莊電視台播放,引發康家針對上述媒體的系列名譽侵權訴訟。

而這次令人意外的是,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也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這位母親唯一的兒子已在17年前被槍決,但她向記者表示:她對受害人康家一直報以理解和同情,“他們家就一個女兒——不管哪個是兇手。”

不過,既然康家提起了訴訟,張煥枝說:自己還是會到庭應訴,但“不會往心裡去”——重要的是兒子聶樹斌的案子,不能放棄。

申訴不斷 答覆渺茫

一個鮮為人知的事實是:受害人康家對於聶樹斌案的判決,早已申訴多年——甚至比聶樹斌家屬的申訴還早了整整10年。

1995年3月,聶樹斌案在石家莊中院一審開庭,康家人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出庭。庭上,康家人提出了對該案的五點質疑:1.現場衣物、場外衣物、腳踏車擺放位置以及現場痕跡等,均與罪犯作案時間、過路行人的干擾不能吻合;2.受害人康某生前曾習防身術,聶樹斌正常狀態下難以制服康某並予以殺害;3.康某的門牙脫落;4.遺體和衣物不在同一地點,懷疑案發現場非第一現場;5.懷疑是雇凶作案。

庭審中,康家人還曾質問聶樹斌,“是否是受人指使作案?”但法官以“這些事不屬於你問的事”,制止了康家人的發問,對康家的五點質疑也未予重視。

康家人在申訴材料中回憶:聶樹斌案的庭審中,聶樹斌的辯護人張景和只是說了類似“孩子年青,從輕處罰”的話,並做了受害人康家的工作,表示聶家可以多賠些錢。

1995年3月15日,石家莊中院一審判處聶樹斌死刑,同時判處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等計2000元。聶樹斌以量刑過重提出抗訴,而受害人康家也以一審法院未能查清案件的諸多疑點、民事賠償過低,抗訴至河北省高院。

一個月後,河北省高院不開庭審理此案,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1995年4月27日,未滿21歲的聶樹斌被執行槍決。受害人康家主張的6萬元民事賠償等訴訟請求,亦被一併駁回。

此後,康家開始了長達17年的申訴之路,據康家人描繪:僅截至2007年,康家就已“申控三十餘次”,其間歷盡艱辛。

2005年初,河南警方抓獲嫌犯王書金,聶樹斌案出現“一案兩凶”,輿論譁然。聶樹斌父母在得知兒子可能並非真兇後,開始和康家一樣,走上了漫漫申訴之路。

弱弱相欺的結局?

一直隱忍的康家突然提起對聶家的訴訟,讓長期關注聶案的人士倍感遺憾:曾經目標一致的兩個家庭,竟轉為弱弱相欺。

據河北當地法律界人士透露:受害人康家的申訴案,也一併歸由河北省高院負責聶樹斌案申訴的法官王琪負責。起初,外界推測,目標一致的聶、康兩家,必然也會攜手推進聶案的申訴,並很快獲得成功,但世事難料。

康家人回憶:2006年10月,自聶案出現“一案兩凶”後,康家人第六次向河北省高院遞交“王書金、聶樹斌誰是真兇”的申訴材料,要求給出誰是真兇的結論。3名法官收下了康家的材料,答應轉交院長,承諾兩個月內答覆。

在此前後,聶樹斌家屬亦將該案申訴至最高法院。2007年11月,最高法院函復聶母張煥枝,稱該案已函轉河北省高院處理,請張與該院聯繫。此後4年多的時間裡,每個月,張煥枝至少都要跑一次河北省高院,但迄今沒有結果。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審不公開審理了王書金案。庭上,王書金對未被納入公訴的“西郊玉米地案”供認不諱。但時至今日,河北省高院仍然遲遲未能作出二審判決。王書金的辯護律師朱愛民向記者證實,王書金仍然被羈押於河北省廣平縣看守所。

“聶家的申訴、康家的申訴、王書金案的二審——三條線索,像三條溪流一樣,都匯集到了河北省高院”。

在石家莊,被害人康某年過七旬的父親,仍在為女兒被害一案奮筆書寫申訴材料——在其家中,17年間的各種申訴材料已從地面堆到了屋頂,足有2米多高。

聶、康兩家雖均申訴多年,但康家一直對媒體採訪及外界法律幫助極為謹慎,而聶家的申訴卻非常倚重媒體和律師,其間,不免有提及康家人隱私的言辭。

對於聶家的申訴,康家一度也樂見其成,但隨著時間推移,申訴無果的康家人,逐漸無法容忍自己家庭被屢屢提及,終於在2011年底發起對聶家家屬、律師和媒體的訴訟。

2012年2月2日,下午,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又一次來到河北省高院。聶案的主辦法官,一如4年多前,和氣地向67歲的張煥枝表示:“再等一等”,“法院並沒有放棄工作,肯定會有一個結果的”。同日,受害人康某的家人也致電河北省高院,詢問申訴進展,得到的,是與聶家類似的答覆。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上午10時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宣判抗訴人王書金強姦、故意殺人一案,檢方認為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

死刑核准前將提交意見

宣判結束後,王書金代理律師朱愛民表示,這一結果在意料之中,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他仍將繼續發表辯護意見。“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我堅持認為,王書金作案的證據鏈條比聶樹斌的證據鏈條要更完整。”

對於二審判決在相關細節採納檢方意見,而不支持辯方意見,此案案發時間較早,“河北高院採用了雙重標準,既然公訴人的推測可以認定,那么王書金的記憶誤差,為什麼不能作一個客觀的評估和理解”。

朱愛民說,在死刑核准結果出來前,他們將會向最高法提交意見材料。

案件疑點

公訴方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舉出大量新證據,指證“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非王書金所為。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應,而是對證據來源和合法性提出質疑。

1、被害人屍體是否有衣服?

王書金(當庭陳述):作案離開現場時被害人身體是光著的,順手拿走了被害人的連衣裙。

公訴方:出示的“1994年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現場勘查筆錄及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屍體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

2、被害人如何死亡?

王書金:強姦後,我跳起來跺被害人的胸部,跺了好多次,聽見被害人骨頭咯嘣地響,我覺得肋骨都骨折了。

公訴方:出示的法醫鑑定結果顯示,該案中被害人屍體除頸部有花襯衣纏繞外,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3、被害人遇害是什麼時候?

王書金:作案時間是在中午一兩點鐘。

公訴方:出示的被害人同事證言顯示,被害人下午5點下班以後才遇害。

4、被害人身高多少?

王書金:被害人的身高和自己差不多。

公訴方:屍檢報告稱,被害人身高1米52,但王書金身高1米72,雙方身高差距很大。

檢方回應

1994年8月,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案發時,王書金就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工地打工。該工地距離現場直線距離100米左右。據王書金供述,在打工期間,他中午不休息,經常在工地周圍閒逛,對現場周圍的環境、道路、地形比較熟悉。該案案發後,公安機關曾找過王書金及其工友了解情況。8月5日,被害人下班失蹤後,其家屬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組織人員進行查找。被害人衣服和屍體被找到後,不少民眾圍觀。所以,王書金供述了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的現場部分情況,不足為奇。

2013年9月27日,王書金案庭審現場,檢方對此進行了反駁,稱供訴與情節有差異

對於檢方的意見,朱愛民律師表示,他依然認為這起案件就是王書金所為。對於檢方再三強調的案件細節問題,朱愛民表示,由於從1994年兇案發生到今天,已近20年,王書金能記起個大概就已經很不錯了。檢方所出示的都是細節問題,並不能從根本上認定這起案件不是王書金所為。

相關爭議

證據存疑

庭審結束後,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在女婿陪同下走出法院。剛一走出法院,面對眾多媒體的採訪,張煥枝高呼:“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作假,我不服氣。”

張煥枝說,當年聶樹斌被抓後,公安機關曾到家裡向她展示了一件襯衣,警方表示聶樹斌用這件襯衣勒死了一名女子。直到如今,她依然記得,警方展示的是長袖花襯衣。在本次開庭中,河北省檢察院展示的證據中確有襯衣,但是短袖的,這讓她不能認同。

張煥枝說,本次開庭她和女婿坐在了大約第8排的位置,距離最前方的法官席有一段距離,加之她年紀大了記憶力減退,對於本次開庭審理的內容已經沒法完全記住。張煥枝表示,下次開庭她肯定還會來旁聽。

證據存瑕疵

據朱愛民介紹,檢方提交的聶案現場勘驗筆錄當中,有到場民警的簽字,但是沒有公安機關的印章,從形式要件上來說不合法,存在瑕疵。

另外,聶案的法醫鑑定,兩個法醫人員一個簽字了沒蓋章,另一個蓋章了沒簽字(加蓋的章不是法醫鑑定專用章,因為後者都有編號),同樣存在法律瑕疵,對聶案也起不到證明作用。

朱愛民表示,在本次開庭之前,檢方沒有提前向法院提交相關的卷宗材料,因此給他們的質證帶來了不便。同時,檢方提交的相關材料為複印件,對於證據的合法性,沒辦法判定。

朱愛民提出,案件應延期審理,由河北省高院向河北省檢察院協調調去相關卷宗材料。從聶樹斌案被曝光之日起,其案卷材料至今沒有公開。

檢方表示:辯護人所提現場勘查筆錄和屍體檢驗報告存在瑕疵的意見,不足以否定現場勘查筆錄和屍檢報告的客觀真實性,同時,也不屬於非法證據排除的情形。

是否真兇

檢方堅稱此案件並不是王書金所做,並舉出大量新證據。包括聶案的現場勘驗筆錄、法醫鑑定、被害人康某的家人的報案材料、康某丈夫的調查材料,以及王書金案涉及到這個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2006年4月10日,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稱,1993年-1995年這一時間段中,石家莊西郊玉米地除了這一起強姦殺人案外,沒有發生其他強姦殺人案。

聶樹斌律師

殺掉王書金將永遠難知真相

王書金被宣判後,記者第一時間聯繫上了聶樹斌的代理律師劉博今,劉律師表示,判決書說是王書金所為的證據不足,“只能這么寫,因為沒有確鑿的證據否認他,比如,不在現場,在哪哪取得了證據,誰誰說他就是不在現場,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上,他不構成犯罪,但在事實方面,他不見得沒有做這件事。”

“下一步,我們將呼籲最高法院不能殺掉王書金!”劉博今表示,王書金如果死了,那么就永遠沒法查出事實。

查閱和複印卷宗

2012年10月21日,4位律師一塊來到河北高院,要求查閱和複印聶案當年的卷宗材料。

“河北高院接待了我們,出面的是立案庭的一位女法官。”女法官認為,聶案的申訴律師不能查閱或複印聶樹斌案的卷宗。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關於死刑案卷存檔問題的答覆”。該答覆中稱“對死刑案卷中執行死刑筆錄、布告簽發稿、執行死刑報告、死刑執行照片等不宜對外公開”。

接待持續了一個多小時。雙方就國家對查閱和複印卷宗所引用的司法解釋或答覆各持意見。最終,河北高院對是否同意聶樹斌案申訴的4位代理律師查閱和複印聶案卷宗,未做出書面答覆。

閱卷被拒

2014年11月24日上午,河北高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以“還沒有最終意見”為由,再一次婉拒聶樹斌案代理律師要求查閱卷宗的請求。

從王書金落網後開始,包括中國律師界泰斗張思之在內的先後四名著名律師擔任聶樹斌家屬申訴代理人。四名律師接力,從2007年開始就向河北高院審監庭提出依法查閱聶樹斌案一二審死刑判決的卷宗。聶案現任律師劉博今認為,根據我國憲法、刑訴法規定,審判機關應當向聶樹斌家屬或者代理人提供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查閱服務。

劉博今稱:“7年間該院主要領導已經多次調動,但他和聶案前三任律師一樣堅持向河北高院提出查閱卷宗要求,至今已經五十四次之多,而每次拒絕的理由都是‘等等領導意見’或‘還沒有最終意見’“。

審判結果

2013年3月4日下午,聶樹斌申訴代理律師劉博今來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詢問聶樹斌案辦理情況。河北高院辦案法官進行了接待,並就聶樹斌案辦理情況予以說明:聶樹斌案在2013年3月4日仍在依法核查中。由於該案案情複雜,涉案證據材料較多,一些證據材料時間跨度大,對相關證人證言的核查比較複雜,核查工作雖已取得一定進展,但案件核查工作整體難度較大,仍需依法繼續核查。案件核查工作正在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慎進行中,辦案進展情況及案件處理結果將適時向媒體通報。

檢方認為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並非王書金所為,理由主要有四條:

第一,當時被害人屍體身穿白色背心,腳穿尼龍襪,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也沒供述被害人頸部纏繞花襯衣。

第二,被害人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書金卻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後跺胸腹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屍體不可能沒有骨折。

第三,該案案發於1994年8月5日下午5點以後。被害人下午上班,5點下班與同事一起洗澡後,騎車沿新華路至孔寨村之間的土路回家,途中經過案發地遇害。王書金卻始終供述是在中午2點左右作案。

第四,被害人身高1米52,王書金卻供述被害人身高和他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2015年4月29日上午,李樹亭前往山東高院正式遞交了要求鑑定槍決照“是雪地還是沙地”的書面申請,同時,李樹亭還申請調閱石家莊中院、河北高院關於蘇某的二審判決、死刑核准刑事裁定書、執行死刑的法律文書。李樹亭介紹,同時他還補充提交兩份證據,一份是聶母張煥枝手書的她所知道的聶案經過,另一份則是石家莊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資料。

記者聽證

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答記者問。

1、對聶樹斌案為什麼要指令異地複查?

複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確定案件是否應該重新審判的必經程式,是審判監督程式的有機組成部分。聶樹斌案是一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複雜案件。為確保司法公正,切實回應人民民眾關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精神,決定對聶樹斌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異地複查,並要求複查過程依照法律規定公開,充分體現客觀公正。

2、山東高院將適用什麼程式進行複查?聶樹斌案是否可以聘請律師,律師是否可以閱卷?

山東高院將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程式要求複查聶樹斌案。具體複查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1條規定,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因此,聶樹斌的近親屬可以聘請律師代為申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精神,聶樹斌近親屬委託代為申訴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相關的案卷材料。

3、山東高院何時會讓律師閱卷?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責成山東高院根據複查工作進展情況通知律師閱卷,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提出代理申訴意見等訴訟權利。複查過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均可以委託律師。山東高院將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合議庭複查此案,為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將依照法律規定公開複查此案。

舉行聽證會

2015年4月20日,山東高法約談聶樹斌案陳光武律師和李樹亭律師,通知律師準備召開聽證會。山東高院未透露召開時間和程式,但已要求律師準備陳述證據。刑事案件召開庭前聽證會,在中國司法歷史上並不多見,多名律師稱從未見過。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案申訴律師李樹亭、陳光武律師在山東高法首次查閱完整卷宗,含聶案3本、王書金案8本、河北調查組卷宗6本。聶樹斌母親和律師表示閱卷範圍之廣遠超預期,“出乎意料”,很滿意。法官說,閱的是原卷,可複印拍照。

抗訴狀

2015年4月28日,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訊息,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將於今日13時30分在山東高院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據悉,因案件涉及隱私,依法不接受旁聽。山東高院將通過官方微博“@山東高法”及時播報聽證會有關情況。在法學界專家和法律人士看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異地複查聶樹斌一案,將成為“異地複查”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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