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六大機構

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由全體會員國組成。 (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成員。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聯合國大會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
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的理事國;大會和安理會各自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根據安理會的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比額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一個會員國在大會有一個投票權。
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常會。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會期一般約為13個星期。待審議的議題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舉行,但必需在下屆常會開會前閉幕。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率代表團出席,一些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聯大一般性辯論的日程為聯大開幕後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間斷地進行9個工作日。
大會應安理會或過半數會員國的請求或經過半數會員國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後,可於15天內召開聯大特別會議,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聯大 。
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均可討論,其討論決定只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採取任何行動。
大會的表決原則是:凡屬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的建議,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國的選舉,接納新會員國,會員國權的中止及會員國的開除,託管及預算事務等,均需經出席並參加投票會員國以2/3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
常會全體會議由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1人。主席、副主席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地區分配名額為非洲6人、亞洲5人、東歐1人、拉美和加勒比3人、西歐(包括北美)及其他國家2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5人。大會主席所屬地區分配的副主席名額減少1人。大會主席由上述五個地區輪流推選本地區某國代表並經大會選舉擔任。大會設有6個主要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負責討論大會分配給該委員會的議題並提出建議。各委員會的建議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然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2007年9月拍攝的聯大會議廳
大會還設有總務委員會和全權證書委員會。總務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副主席和6個委員會的主席組成,負責就議題項目的通過、議題的分配和會議的組織工作提出報告,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大會根據上屆大會主席提議任命的9個會員國組成,負責審查各國出席會議代表的全權證書。
大會另有兩個常設委員會:行政預算諮詢委員會和會費委員會。行政預算諮詢委員會由大會任命16人組成,負責聯合國方案預算的專業審查,並協助第五委員會工作;會費委員會由大會任命的18名專家組成,負責就各會員國間分攤聯合國的會費問題向大會提供意見。
儘管聯大決議不同於安理會決議,它只是建議,並無約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大多數意願,具有道義力量。
至2006年6月,聯合國共有191個成員。會員國語言各異。為了幫助代表們溝通,聯合國秘書處有一支擁有近千人的龐大翻譯隊伍。
聯合國規定,官方正式使用的工作語文只有六種,按英文字母排列順序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語言同等有效,聯大代表們發言時可以任意選用其中一種。代表們的發言都要在現場用這六種語言同聲傳譯,重要發言,都用六種文字印出。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大通過
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席位
的提案。外交部副部長喬冠華與
黃華喜形於色。
由於口譯工作需要全神貫注,容易疲勞,故開會時,每種語言配有三名譯員,每位譯員頭上都套著耳機聽發言,輪流對著話筒翻譯。會場內,每個座位上有一個可以聽到六種同聲傳譯的耳機,代表們可選擇自己想聽的語言。
聯合國大會的會議廳,是一幢坐東朝西的長方形建築,會場寬敞明亮,氣派宏偉。它是紐約聯合國總部巨大建築群中的一座,每年的聯合國大會都在這裡舉行。
在會議廳內,每個會員國,不論國家大小都有六個固定席位,儘管有的小國只派一二個代表出席會議。代表們的座次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每年依次輪換。
會場前左右兩側,設有觀察員席位。會場後部上面還有兩層,第二層是記者席,第三層是公眾參觀席。
大會主席台由灰綠色大理石砌成,台上設有三個座位。大會主席(每年改選一次)居中,聯合國秘書長在左(他並不每次到會),專門負責聯大事務的副秘書長在右。主席台的下面是用黑色大理石製作的講台,講台正面鑲有一個金色的聯合國標誌。通常情況下,代表們都是離席走上講台發言。如有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到會講話,他們是由聯合國的禮賓官員從主席台牆後迎入會場,登上講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
(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並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並可提出採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採取關於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託管等職能。
《鑄劍為犁》——佇立在
聯合國總部的雕塑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現任10個非常任理事國為:比利時、義大利、南非、印尼和巴拿馬(以上五國任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剛果(布)、加納、卡達、斯洛伐克、秘魯(以上五國的任期到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0月,第62屆聯大經過三輪投票,最終選舉利比亞、布吉納法索、越南、克羅埃西亞和哥斯大黎加 擔任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將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聯合國大會、秘書長以及任何會員國都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聯大 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安理會設有軍事參謀團、接納新會員委員會以及其它特設機構。

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

(簡稱“經社理事會”,E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 ECOSOC)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6個主要機關之一。
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研究有關國際間經濟、社會、發展、文化、教育、衛生及有關問題;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召開國際會議,並起草公約草案提交聯合國大會審議;其他聯合國大會建議執行的職能。其54個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其席位按地區分配,每年由聯大改選其中的三分之一。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通常能當選為經社理事會理事國。理事會實質性會議 每年7月舉行一次,會期4周,在紐約和日內瓦之間交替舉行。經社理事會設有9個職司委員會、5個區域性機構以及5個常設委員會,處理有關工作。此外,經社理事會還同14個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建立工作關係,以及與四、五百個非政府組織,與各國議會聯盟、國際紅十字會等,建立諮詢關係。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成員。中國自1972年以來一直是該理事會的成員。1993年4月,中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第一次出席了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會議。1998年7月29日,經社理事會決定,給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在該機構的特別咨商地位。2007年11月,中國再次當選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成員,任期從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6年聯合國首腦會議決定成立發展合作論壇,論壇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2007年實質性會議上正式啟動,以幫助各國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調整國際合作。

託管理事會

(trusteeship Council -- TC) 是聯合國實行國際託管制度的主要機構。適用於國際託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和戰後割離自敵國的土地。分戰略託管地和非戰略託管地兩種。理事會由管理託管地的聯合國會員國、不管理託管地的安理會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選舉的其他不管理託管地的會員國(任期3年)組成。聯合國成立時全世界有11個託管地,其中有10個相繼獨立。按規定,託管理事會一般每年5-6月舉行一次會議,負責審議託管地管理國提交的報告,會同管理國接受和審查託管地居民的請願書,定期派出視察團視察託管地情況等。以簡單多數進行表決,但其決議須經聯合國大會通過才能生效。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恢復後,未參加託管理事會的活動。
1994年,最後一個托管國——美國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戰略託管地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中的部分島嶼獨立,至此,世界上所有託管地區都已獲得獨立或自治,託管理事會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規則,在情況需要時還將履行其職責。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ICJ) 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設在荷蘭的海牙,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它依據《聯合國憲章》和所附的《國際法院規約》 於1946年4月成立。
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如瑞士。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他們的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的資格或者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中國籍法官史久鏞自1994年2月以來一直擔任國際法院法官,並曾在2003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間擔任法院院長。
位於海牙市中心的國際法院
所在地和平宮外景
根據規約,國際法院受理各當事國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屬於國內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還可以就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專門機構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各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原則上是自願的。國際法院以出席法官的過半數來決定司法判決。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判決。
國際法院的主要機構有簡易程式分庭、預算和行政委員會、關係委員會、圖書館委員會、修訂國際法院規約委員會、審判前南斯拉夫戰犯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海洋法庭等。
國際法院的正式語文是法文和英文。

聯合國秘書處

(U.N. secretariat) 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外地進行聯合國組織日常工作的國際工作人員班子。秘書處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服務,並執行這些機構制定的方案和政策。它由秘書長和聯合國組織所需要的職員組成,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潘基文 (Ban Ki-moon) 。
秘書長是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而任命的,任期為五年。除去其行政職責外,憲章要求秘書長執行安理會、大會及其他主要機構所委託的“其他職務”。憲章還授權秘書長可以“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其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此外,還設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若干人。
1997年12月19日,第52屆聯大通過決議,採納安南秘書長的建議,增設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一職。常務副秘書長是秘書長辦公室的一個組成部分,將根據現有決策制度,受秘書長委託,承擔包括協助秘書長管理秘書處業務,在秘書長不在的情況下在聯合國總部代理秘書長,加強聯合國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領導,代表秘書長出席會議和公務活動等職責。秘書長將在與會員國協商後按照《聯合國憲章》任命常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的任期不超過秘書長的任期。
秘書處下設的工作班子包括負責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總監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若干個,以及包括政治和安全理事會事務司和裁軍事務司在內的司級組織若干個。聯合國各地區性委員會、全部附屬機構、專門機構以及因處理臨時任務而成立的機構的首席行政負責人也包括在總部工作班子之內。按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和秘書處職員只對聯合國負責,不得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歷任聯合國秘書長

第一任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挪威)(1946.2-1953.4)
Trygve Lie (NOR)
第二任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瑞典)(1953.4-1961.9)
Dag Hammarskjold (SWE)
第三任秘書長吳丹(緬甸)(1961.11-1971.12)
U Than (BUR)
第四任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奧地利)(1972.1-1981.12)
Kurt Waldheim (AUT)
第五任秘書長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秘魯)(1982.1.1-1991.12.31)
Javier Perez de Cuellar (PER)
第六任秘書長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埃及)(1992.1.1-1996.12.31)
Butros Butros-GHAli (EGY)
第七任秘書長科菲·安南(加納)(1997.1.1-2001.12.31)
Kofi Annan (GHA)
第八任秘書長潘基文(韓國)(2007.1.1-2011.12.31)
Ban Ki-moon (R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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