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概念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事設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軍事管理區的秩序。“軍事管理區”,是指由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劃定的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一定區域。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脅軍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包括管理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和山、水、林木等。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15條規定:“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第19條規定:“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許可。”第33條規定擾亂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5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等。

具體地說,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行為主要是聚眾進行的,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包括3人進行擾亂。所謂擾亂,是指衝擊、哄鬧軍事管理區域,使用區域出現混亂不安之局面,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其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在軍事管理區域內的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訓練基地等哄鬧騷擾;有的毆打、辱罵軍事管理人員;有的封鎖要道、路口;有的強行截斷電源、水源等等。

本罪不僅要有聚眾擾亂的行為,而且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並致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主要是指造成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艦艇無法通過,飛機無法升降,作戰、訓練、戒嚴、戰備、教學、科研、生產、抗洪、搶險、救災等軍事管理區的工作無法開展。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戰時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長時間或者多次實施擾亂行為的;使用暴力或者採取其他惡劣手段的;糾集人數多、規模較大的等。“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導致軍事秘密泄露的;致人傷亡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政治影響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即使參加了聚眾擾亂,亦不以本罪論處,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泄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與近似罪的區分

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管理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非軍事管理區。

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衝擊I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區。

與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的界限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用武裝叛亂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相似。對以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屬想像競合犯,按照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武裝叛亂罪進行處罰。

量刑

根據刑法第371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只追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一般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的”,是指主動參加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犯罪活動的,在實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等。

對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處主刑的同時,一般也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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