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銷比例和擴大報銷範圍的調整方案的通知

二、提高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 1、在縣內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結核病人, 3、外出務工人員需住院治療的結核病人,必須在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外出務工人員住院報銷比例進行報銷。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省市駐習機構及縣屬企事業單位:
《關於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銷比例和擴大報銷範圍的調整方案》已於2007年8月24日經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廣泛做好宣傳,認真貫徹實施。
習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關於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
報銷比例和擴大報銷範圍的調整方案
為充分發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益,讓廣大的參合患者得到更大的實惠,切實解決農民“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有效防止廣大農村民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根據《習水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管理辦法》,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參合人員住院門檻費
縣級醫療機構從200元降至50元,鄉鎮醫療機構住院免收門檻費,縣外醫療機構住院門檻費500元不變。
二、提高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
1、提高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再執行分段結報,報銷比例分別提高10%,即:鄉鎮按70%,縣級醫院按50%,縣外醫療機構按40%比例報銷。
2、縣內、縣外醫療機構住院參合患者按規定實施第二次補助的按60%比例報銷,外出務工人員住院報銷比例不變。
三、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降消項目捆綁式補助的報銷比例
住院分娩平產接生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降消項目捆綁補助,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鎮定點醫療機構補助160.00元,縣級醫療機構補助200.00元,平產接生中的雙胎以及剖宮產、難產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報銷時不再減去“降消”項目的補助費用,直接按照實際產生的醫藥費用按規定比例報銷。
難產:是指臀位、上產鉗助產,胎吸等。(會陰側切不計入難產)。
行剖宮產術計算手術費用時,只能收取剖宮產手術費,不得再收取順產分娩費用。
四、新增報銷範圍
(一)結核病
1、在縣內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結核病人, 產生的醫療費用首先按照結核病人國債項目在縣疾控中心進行報銷;國家結核病控制國債項目不能報銷支付的部分(包括參合重癥結核病人和傳染型結核病人的檢查費,普通型結核病人的治療費等)進入新農合按照縣級住院比例報銷。報銷時須附縣疾控中心出具的疾病證明書。
2、需轉外住院治療的結核病人,經縣內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轉到縣外指定的醫療機構(貴陽肺科醫院和遵義四一七醫院)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按縣外醫療機構比例報銷。未辦理轉外治療手續擅自轉外治療的,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3、外出務工人員需住院治療的結核病人,必須在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外出務工人員住院報銷比例進行報銷。
(二)精神病
參合前未患精神病、在參合期間診斷為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療的,須到縣合管辦指定的精神病專科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報銷辦法由縣合管辦另行制定。到非指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擅自轉外住院治療的,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三)門診放療、化療、透析等特重疾病
癌症、腎衰竭等重大疾病病人,為減少經費開支在指定醫療機構的門診所產生的放療、化療、透析等醫療費用,按縣外轉診定點醫療機構比例報銷。
(四)輸血費用
輸血病人輸血成本費及其相關費用(如交叉配血、輸血費等),除輸血互助金外,列入報銷範圍。享受了無償獻血等額用血的參合患者,不進入合醫報銷。
(五)特殊情況和特殊人群
參合人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特別困難,經二次補助後仍有較大額度醫療費用無力承擔的,由本人寫出申請、村委、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報縣合管領導小組研究適當解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產生的搶救治療費用,無法追償需要從新農合中解決的,由經治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合管辦調查審核後報縣合管委領導小組審批。
民政部門直接幫助參合的鰥、寡、孤、獨人員,計生部門幫助直接參合的“兩女”戶(獨生子女、二女結紮戶家庭的子女),在實施住院補助時可享受提高20個百分點的比例報銷。報銷時必須持民政部門、計生部門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庫,以及參合患者出據相應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調整大型儀器檢查、特殊材料費和治療費報銷比例
大型儀器檢查費按儀器所在醫療機構類別對應的比例進行報銷;特殊治療費和國產特殊材料費以及20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按比例報銷,進口特殊材料費的80%計入醫療費用再按相應比例報銷。
六、調整外傷項目報銷規定
對外傷病人中(除不予報銷的打架鬥毆、酗酒鬧事、自殺、自殘、工傷),經公安部門及所在鎮鄉人民政府共同確認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持經治醫療機構註明外傷原因的病歷,以及發票原件可進入報銷程式。
除學生參保者外,經新農合報銷後不再提供複印件。
七、中藥費用補充規定
縣、鄉住院病人使用中藥湯劑,每日一劑,出院帶藥為三日劑量,一劑金額控制在30.00元以內,超出部分自付。
八、轉診補充規定
未在縣級醫療機構檢查和住院治療需轉診外出的,持鄉鎮衛生院疾病證明書到縣合管辦申請辦理轉診手續,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急診轉診須一周內完善轉診手續,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診手續的,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九、外出打工人員住院補充規定
外出打工人員生病住院必須在當地縣級及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入院治療1周內必須電話報縣合管辦備案。報銷時應提供發票原件、與原件相符的其它複印件和打工單位證明方可報銷,未經備案和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
十、本方案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