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省人民政府

綏遠省人民政府

綏遠省人民政府為原綏遠省最高行政機關,駐歸綏市。 1949年12月31日,原駐綏東解放區的綏遠人民政府與原國民黨綏遠省政府合併,組成綏遠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省主席為董其武、副主席為楊植霖、奎璧、孫蘭峰。同日,綏遠省人民政府命令《為省府成立並頒發布告由》,令各專署、市政府、縣、區政府、綏東蒙旗辦事處、各盟、旗政府接令後,轉所屬知照。1950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銅質印信“綏遠省人民政府印”正式啟用。

職權

綏遠省人民政府通告 綏遠省人民政府通告

綏遠省人民政府依照《綏遠省人民政府試行組織條例(草案)》的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批准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的決議案。

擬定與省政府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與所屬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廢除或修改所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決議命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制本省的概算或預算和決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縣市的概算或預算和決算,報請中央核准。

統一領導和檢查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撤銷

綏遠省人民政府轄區 綏遠省人民政府轄區

1954年3月6日綏遠省人民政府委員會與綏遠省軍政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綏遠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舉行聯席擴大會議,決定撤銷綏遠省建制,綏遠省人民政府即日起停止行使職權。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正式批准關於將綏遠省劃歸內蒙古自治區,撤銷綏遠省建制的決定,綏遠省人民政府正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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