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城市規劃區內私人建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納雍縣城城市規劃區指《納雍縣城總體規劃》(2003—2020)確定的範圍,包括新區和舊城區。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舊城區指東起瓦廠河,西至復烤廠,南起織納路、環城路以北,北至老車站、馬店包包、鸚哥寨、余家田壩、武裝部、雍熙公園等建成區範圍。
第四條 在納雍縣城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私人住房,必須遵守本細則,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建房審批手續。
第五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私人住宅規劃建設的管理監督工作,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和宅基地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並有權對規劃、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和宅基地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選址、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 舊城區農居點設在老場麻窩(納水路出口與老場路中間帶狀居民用地),其他舊城區不設農居點,不審批私人建房。確屬危改房的,按危改標準審批。縣城城市規劃區其它地區農居點選址必須符合《納雍縣城總體規劃》(2003—2020)、《納雍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各控制性詳細規劃,原則上設在瓦廠河包包上、小杜家灣、關寨等規劃保留村寨及遠期規劃控制範圍。農居點的用地由雍熙鎮和各村民委員會調劑統征。
第八條 農居點布局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部門牽頭,雍熙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編制的規劃經建設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後予以實施。
第三章 審批條件
第九條 縣城城市規劃區內,凡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各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滿足私人建房審批條件的,均可申請私人建房。
第十條農居點建設應編制布局規劃。尚未編制農居點布局規劃的村,應加緊農居點布局規劃編制工作。無條件編制農居點布局規劃的村的村民住宅建設應儘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廢地。農居點村民建房必須符合農居點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十一條 私人建房申請選址凡屬納雍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申請建房:
(一)系該村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確屬無房的。
(二)國家或集體建設需要拆遷、移遷的居(村)民。
(三)符合分戶批地條件,缺少住宅的農村村民。
(四)建房申請人建築面積低於最低居住標準面積,房屋陳舊,居住確有困難的城鄉居(村)民。 最低居住標準:建築面積村民人均低於25平方米且戶均低於60平方米,居民人均低於15平方米且戶均低於45平方米。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報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積達到或已經超過最低居住標準面積;
(二)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划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准宅基地,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地上建築物,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相鄰權、毗鄰權有糾紛且無法協調解決的;
(六)不符合農居點規劃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政策的;
(八)其它不符合條件的。
第十二條 私人住宅建築的日照間距必須達到:
(一)南北朝向時,南面的建築物地面至檐口高度與間距之比不小於1:1;
(二)東西朝向時,東面的建築物地面至檐口高度與間距之比不小於1:0.8;
(三)農居點規劃內私人住宅建築的日照間距不宜小於1:0.95。
第十三條私人住宅建築的側向間距不宜小於1米;如鄰里有相關協定,可同意拼建。
第十四條私人住宅建築層數一般不高於三層(包括車棚層),底層層高應不大於3.4米,樓層層高應不大於3.0米,建築檐高不得超過10.4米。低於2.2米的腳踏車庫只計算層次,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確認為危房、災毀房或地勢低洼等居住條件惡劣的舊房,可按危房解危標準予以維修或拆建,拆建的審批程式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拆建不得超過原占地面積、原建築面積和建築物原層數。
第十六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的私人建房條件且滿足第十二條條件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大戶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小戶不得超過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大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小戶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二)私人住宅建築面積標準:建築面積不得大於300平方米。
第十七條大戶指人口4人以上(包含4人),小戶指人口3人以下(包含3人)。戶內人口按在冊農業人口計算,未婚獨身子女憑證可按2人計算。符合單戶分戶條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憑證可按3人計算。已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和貨幣分房補貼的不得計入申請建房人口。
第十八條 自建私房的建築施工圖應委託有設計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或採用經批准的通用設計圖和施工圖。施工必須由有相應施工資質單位或具備相應建築施工技能的建築工匠進行施工。
第四章 建房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建房戶向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討論同意並予以公告無異議後,由申請人如實填寫《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初審並簽具意見後,上報雍熙鎮人民政府,然後轉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雍熙鎮人民政府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到實地進行踏勘,對私人建房所報材料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和各控制性詳細規劃、農居點規劃規定嚴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建房者持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將建房的戶主、地址、四址範圍、相鄰權、擬批方案等情況,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時間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批准後的《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紅線圖、設計圖紙,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房者持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雍熙鎮人民政府領取《私人建房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雍熙鎮人民政府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圖,實施放樣、驗線等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房屋竣工後應及時報雍熙鎮人民政府,由雍熙鎮人民政府牽頭,會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憑《私人建房竣工驗收單》方可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 私人建房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經雍熙鎮人民政府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延長竣工期,但最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否則應重新申辦。
第二十八條 雍熙鎮人民政府、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房手續時,應將辦事程式和辦事內容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已出台公布實施的檔案與本細則有衝突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一條 屬於違法違章建築已被強制拆除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2007年6月30日公布,200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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