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發兩全保險

利益演示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它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產品特色

回報穩:除可獲得保證利益外,還可通過分紅分享公司經營成果,保值增值。越早投保,保額越高。

變現快:保單現金價值高,且投保後即可申請保單質押貸款,即使急需資金周轉,亦可從容應對。

保障高:在保險期間內可獲得身故保障,並特設意外身故雙倍保障,倍感安心。

保障利益

保險責任:

滿期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基本保險金額:

該產品的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年齡、保險期間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紅利年度分配,並可複利累積生息。

投保示例

投入

一次性投入10000元(紅利發每份1000元,購買10份,共10000元)

利益

10年後,可以拿到11700元+累積紅利
(其中,累積分紅按照低、中、高三檔估算,可以拿到586元、2343元、4099元的收益)。
紅利分配和特別體恤金分別按低、中、高3 種情況進行假設。

保障

1.在10年期間,萬一因為意外造成身故,則可以獲得11700元X2+累積紅利+特別體恤金
2.在10年期間,萬一因為疾病造成身故,則可以獲得11700元+累積紅利+特別體恤金(契約生效1年內疾病身故,身故保險金為所支付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

在契約有效期內,紅利發兩全保險提供以下保險責任:

一、生存給付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無息返還已繳保險費,保險契約終止。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一、 年度紅利

(一)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保險公司確定保險契約有紅利分配的,則該紅利於每年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分配。分配的紅利於每年契約生效日對應日按保險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契約終止時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或契約解除時,給付上一保單年度末的累積紅利。

(二)年度紅利的給付對象:

1、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按前述第(一)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按前述第(一)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的,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第五條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按前述第(一)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投保人。

二、特別體恤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保險契約終止時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紅利以外的其他紅利,則將該紅利以特別體恤金的形式與身故保險金同時給付予受益人。

責任免除

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間發生的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金和特別體恤金的給付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疾病並導致其死亡;

(三)被保險人醉酒、鬥毆、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制的藥品;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助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前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併發症)、症狀、體徵、生理缺陷、殘疾,但保險公司在同意承保時已知曉並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一)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契約終止。若契約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契約生效滿2年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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